法官傻眼!二度酒驾被判刑 他辩「爱女遭酒驾撞死藉酒浇愁」遭打脸

法官傻眼!男二度酒驾被判刑,辩「爱女遭酒驾撞死借酒浇愁」遭打脸。(中时资料库)

一名曾姓男子骑车外出用餐,遭被警方拦检测得酒精呼气值0.5mg/L而送法办,由于由曾男曾于107年酒驾遭逮,属于累犯,一审法官判他5个月徒刑。曾男上诉辩称,是因爱女多年前遭酒驾者撞死,他才会借酒浇愁,且他是饮酒后隔21小时才被逮,表示自己相当手法,只是因为自己有肝病,新陈代谢差,否则一般人早就没事,希望法官减刑,但法官认为,若是因为爱女为酒驾受害者,曾男更应遵守法纪,上诉理由让二审法官完全傻眼,因此驳回定谳。

根据判决书记载,曾男于2020年11月30日晚间8点许,骑机车时遇警拦检;测得他的酒精呼气值0.5mg/L,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由苗栗地方检察署声请简易判决,法院查出,曾男曾于2018年也因酒后驾车被判4个月确定,并已易科罚金执行完毕,于5年内又犯,为累犯,依规定加重其刑,判他5个月,可易科罚金。

但曾男不服,上诉辩称他饮用啤酒系为逃避丧女之痛,因为他的爱女于民国99年间就读大学时遭他人酒驾撞击身亡,案发后他就罹患严重忧郁症、失眠症至今。

因此曾男认为他仅是藉酒消愁之举,与一审法官「参加聚会、饮酒作乐、举觞狂欢」不应等同视之。虽然承认自己有酒后骑车之行为,但目的只是骑乘机车外出用餐,且用餐的小吃店距离住家约1 至2 分钟车程,遭查获的地点距离离住处仅300 公尺,他是用餐完毕后立即返家,期间没有多做任何停留,也没有酒后吵闹滋事,更没有骑车摇晃、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等显然影响用路安全之危险驾驶行为。

曾男还强调,他饮用啤酒时间为前晚20至22时许,直到时隔21小时后,于隔日晚上时许遭查获,如以正常人新陈代谢功能所需时间推算,被告体内所残留之酒精应已代谢完毕,但他长期患有肝病,肝脏解酒功能较差,无法如同正常人于正常时间将所服用的酒精代谢完毕,他当时酒后在家中休息长达21小时后才骑车外出用餐,并非不知戒慎自持,反而是有所注意并有所节制,绝非心态不佳。

但二审法官认为,曾男上诉答辩,不得合理化他酒后驾车之理由,而且如果以曾男所陈述其女于99年间就读大学时遭他人酒驾撞击身亡等情节若属实,理应对此种犯行深恶痛绝,而警惕自己避免酒驾。

未料曾男反而在107年间、109年间(本案)两度犯下酒驾案件,造成对其他用路人生命、身体安全之潜在危险,罔顾其他用路者之安全,因此曾男主张难谓合情合理,更遑论难以令人信服而作为减轻其刑之理由,因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