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3工作勤打拼 更生人酒驾遭逮法官说...免刑
法官认为,张男犯罪之客观犯行情节尚非严厉,假释出狱后,积极生活,身兼3份工作,若因本案撤销目前假释,须入监执行2年6月残刑,可能扼杀其更生契机,因此改判免刑。(吴建辉摄)
彰化81年次的张姓男子,在假释期间酒驾遭逮,遭法院判有期徒刑2月,但张男上诉希望法官开恩,二审法官审酌,张男犯罪之客观犯行情节尚非严厉,假释出狱后,积极生活,身兼3份工作,若因本案撤销目前假释,须入监执行2年6月残刑,可能扼杀其更生契机,因此改判免刑。
判决书指出,张男去年12月11日凌晨,与友人在台中某KTV欢唱饮酒,一直到凌晨4点结束后,开车返回彰化,同日5点39分行经彰南路1段某巷口时,擦撞到1名骑乘机车的黄姓男子,警方获报抵达现场,经酒测发现张男酒测值达0.36,依法将张男送办。
判决书指,张男因毒品案遭判7年2月,2014年入监执行,3年前缩刑假释出监,出监后积极寻找工作,同时在五金行,台中知名餐饮店工作,还兼差计程车司机,也与女友感情稳定,有迈入家庭打算;认被告出监后积极经营生活,尽力赋归社会。
二审法官认为,张男假释出狱后,积极生活,在监狱中服刑超过四年,假释后能快速且稳定建立正常生活实属不易,被告若因本案所为刑之而撤销目前假释,须入监执行2年6月残刑,是否可能扼杀其更生契机。
最后法官审酌,其犯罪之客观犯行情节尚非严厉,纵依刑法第59条之规定酌减其刑为1个月,仍须面临撤销假释后之残刑,其此段期间努力重建的生活将归零,当属一般社会情状下可资宽贷,认无严格追究之必要,因此依刑法第61条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