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女肚子饿偷1包葡萄干吃遭逮 法官同情判免刑

身障女肚子饿偷1包葡萄干吃遭逮,法官同情判免刑。(达志影像)

一名妇人在台中航空站公车亭偷走女客的一包葡萄干,一审被依加重窃盗罪判六月徒刑,但二审法官调查后认为,妇人是身障人士,偷东西仅是为肚子饿充饥,且为转售牟利,犯后还留在现场,遭法办后还赔偿葡萄干六倍价格共一千二百元与女客和解,认为犯行轻微可悯恕,直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她免刑。

根据判决,该名妇人在民国110年9月13日中午12时26分许,在台中航空站公车站候车室内,趁一名女子到厕所时,窃取她放置于座位处塑胶袋内之葡萄干1包及随身包内之悠游卡1张,得手后就坐在公车亭内,将葡萄干食用殆尽,被害人发现后报警处理,员警到场后当场查获并扣得悠游卡1张。

台中地院简易庭认为,妇人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财物,但考量已和被害人和解,依加重窃盗最轻刑度判处六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但妇人认为判决太重上诉,法官审理时,认定妇人既未于偷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也没有躲避员警查缉,反而当场将窃得之葡萄干食用完毕后,竟仍一直停留在现场长达两个小时,直到员警到场以现行犯逮捕。

法官认为,妇人的行为与一般犯罪之行为人大不同,显见她行为确有受到精神及智能障碍之影响,且妇人事后并赔偿已食用完毕之葡萄干价值6倍之金额即1200元。

二审法官因此审酌,妇人领有轻度身心障碍证明,并有全身性抽搐癫痫病史并有中度智能障碍,可认定情绪及行为控管未能与一般人同视,且她的目的在于偷窃果腹充饥,并非取得财物本身之金钱价值或使用利益,更非转售牟利,犯罪情节及恶性轻微,一审未考量这项因素,因此予以撤销改判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