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第8次酒驾被逮!法官认定行为「恶性」 判刑8月
▲周姓男子18年来涉犯酒驾8次,被台南地院依公共危险罪重判8月。(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一名周姓男子,2018年11月间因涉嫌酒后骑机车,行车摇晃不稳,在台南市永康区被员警拦下,酒测值达0.5毫克,被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台南地院审理时查出他从2000年至今,共涉犯8次酒驾被查获,仍不思警惕,主观上有特别之恶性,加重其刑,依公共危险罪将他判刑8月,以资惩儆,全案可上诉。
46岁周姓男子从2000年第1次酒驾在新竹被警方查获以来,18年来先后在云林、桃园、板桥等地犯下多起酒后驾车遭依公共险法办,且第7次在云林酒驾时,被云林地院判刑7月确定,并于2016年12月才假释出监。
2018年11月12日下午5时30分许,周男在台南市永康区中华路一处杂货店内,饮用鹿茸酒后,当晚9时多,自己骑机车行经永康市区时,因行车摇晃不稳,被永康警分局员警发现可疑拦下盘查,经酒测得呼气酒精浓度每公升0.5毫克,被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
台南地院审理时,法官认为这是周男第8次酒驾被查获,考量他多次酒驾仍未能自制,显见其刑罚反应力格外薄弱,自我控管能力欠缺,漠视自己安危,罔顾法律禁止规范和公众道路通行之安全,主观上有特别之恶性,依刑法第47条第1项规定,加重其刑,将他判刑8月,以资惩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