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国道三号东山服务区加油站污染案皆按规定办理

媒体报导国道三号东山服务区加油站污染案,中油隐匿污染先低价投标,待整治后又高价抢标。中油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但各审法院对东山加油站土壤污染责任见解迥异,足征中油所证,尚非无稽;101年及107年投标价格纯系参考当时经营环境市场状况,报导中所提隐匿污染及先低价投标、后高价抢标云云,皆属外界臆测妄断之言。

加油站租赁及转手皆需依法在交接前经公证单位进行污染检测,并陈报环保单位备查政府对污染防治皆有完备法律规定,中油悉依相关规定办理

中油指出,「国道三号高速公路东山服务区加油站」招标,96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年期间由中油得标承租,101年7月由台亚得标并在中油经营结束后接手。

经营权移转时,依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条移转经营时要检具土壤污染调查、检测报告,并送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中油除自行委托环境科技公司于交接前,检测合格外,高公局亦再委托另一环保科技公司,并在社团法人台湾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协会协力监督下进行土壤检测事宜,故本案系在三方见证下检验合格,并将结果台南市环保局核备,完全依法、依约办理。惟台亚接手经营后,于站区发现局部污染,据以提出负担污染请求。

台北地院于106年5月12日一审判决中油全部胜诉,台亚不服提起上诉,嗣经台湾高等法院于107年7月31日二审改判台亚全部胜诉,获判赔金额1,575余万元加计利息,中油不服上诉三审遭驳回,全案定谳。

中油强调,各审法院对于该加油站土壤污染责任见解迥异,惟中油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并已完成污染费用负担。

101年及107年两次投标均系参考当时经营环境及市场状况订定投标价格,且身为国营事业,一切作业自以公平、公开、公正准则,绝无媒体报导中所指出101年以低价故意让竞争对手得标,6年后待整治完成后,再以高价抢标经营权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