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杀人假释犯又酒驾 累犯仍遭释放

洪男二度酒驾,可能因公共危险案微罪,遭撤假释后再服长期残刑法官认为,《刑法》第78条第1项「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后六月以内,撤销其假释」,未考虑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与其犯案严重性违宪。(吴建辉摄)

1994在台东关山犯下杀人案的75岁陈男,被判处无期徒刑定谳后,关在监狱长达12年,期间应表现良好获得假释,但4年前因酒驾被撤销假释关回牢笼,在彰化监狱服刑的洪男,向花莲分院声明异议,因公共危险案微罪,遭撤假释后再服长期残刑,已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虞,于今年8月7日提出释宪,彰化地检署今收到裁定书,以最速件将释票送达彰化监狱,洪男下午已顺利出狱。

洪男26年前与友人台东县关山镇,以石头砸死当地一名老荣民,遭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2007年4月获得假释,保护管束至2017年4月17日期满,期间他2度酒驾,遭移送法办,分别是2013年10与友人喝酒遭警方拦查,及2015年5月酒驾车祸,造成1人轻伤。

洪男2013年酒驾骑车遭警方拦查,酒测值达0.25毫克,当时观护人证称,洪男出狱后先后担仔面店打工,清洁人员粗工、制冰厂等,后来到彰化某宗亲庙宇担任管理员,认为洪男生活踏实,工作稳定,唯独爱好喝酒,当时法官考量洪男回归社会状况,且当时年龄已高达68岁,若被撤销假释将付出无期徒刑代价,很难在重获自由,因此谕知捐款6万换取免刑。

但2015年洪男又2度酒驾,还造成1人轻伤,当时遭法官判刑3个月,虽已缴交3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但仍须服完残刑25年,洪男向台东地方法院声请异议,经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审理后,认违反宪法第23调比例原则,今年8月7日提出释宪,并裁定停止诉讼

大法官认为,《刑法》第78条第1项「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后六月以内,撤销其假释」,未考虑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与其犯案严重性违宪;彰化监狱表示,洪男得知释宪后,相当高兴,今天下午收到彰检的释票后,也已立即释放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