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又强制猥亵判无期徒刑 恶男假释后又犯案再度入狱
杀人又强制猥亵判处无期徒刑,假释后又犯案再度入狱(示意图,达志影像)
杀人及强制猥亵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潘姓男子,1996年入狱后,2009年获假释,但他因违反假释的保安处分规定,2012年遭检方核发执行指挥书回狱中须执行25年,他声明异议,宪法法庭判决相关规定违宪,高院裁定修法期限届满前停止审理程序,等到新法生效后依新法裁判。
潘姓男子因杀人、强制猥亵等罪,经台湾高等法院更四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应执行无期徒刑,经最高法院在1996年判决上诉驳回确定,他在1996年12月27日入监执行,并于2009年12月18日假释出监并付保护管束。
但潘男假释期间违反保安处分执行法第74条之2规定,情节重大,经报请法务部撤销假释确定,而由士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核发执行指挥书,令潘男在2012年5月21日入监执行无期徒刑之残刑25年,现仍执行中。
潘男在2024年3月26日就检方的执行指挥声明异议,宪法法庭判决,无期徒刑撤销假释固定关25年的规定违宪,高院依宪法法院判决宣示日、2024年3月15日起2年之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修法期限届满前,裁定停止审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后依新法裁判。
杀人或强盗性侵等重罪犯,遭判无期徒刑定谳服刑后获假释,就算是仅未接受勒戒治疗或犯轻罪,依2005年《刑法》修法前及修法后的 79条之1规定,一律要回狱中分别再执行有期徒刑至少20年或25年,宪法法庭审理后认定,这样的规 定不符合比例原则及违反人身自由的保障,在2024年3月15日判决违宪,相关规定 2年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