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问题可用诉讼解决吗

吴景钦

关于核四公投正引发各界热烈讨论之际,借由公投来解决核能争议,似乎是目前唯一的走向,但是否能借由诉讼来解决核电厂争端,却也是未来会出现的途径

欲借由诉讼来解决核安问题,必然是在核变发生前,向法院请求停止兴建或运转处分。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8条第1项,于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或有其他相类情形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所以,基于核电厂的高度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后,所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身体财产权等的侵害,受害者自可向法院声请,要求台电停止施工。此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2项,人民亦可对台电的主管机关提起行政救济,并以损害难以回复为由,请求行政法院先对核电厂为停工的处分。

只是此种借由法院来定暂时停止状态,即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转等的诉讼,却无法避免一个难题,即「谁」有权提起诉讼?因不管是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相当重要的前提是,提起者须有诉之利益,即是否有具体的权利受侵害,若只是为抽象的公益保护或空泛的危险性指摘,就不具有此利益,自会被法院驳回,致无法进入实质审理。而虽然任谁都知,核能的极度危险性,但在未发生事故前,要证明有具体侵害实属困难,若法院采取严格解释,针对核能安全的救济,必会造成诉讼障碍

日本从1970年代开始,所出现的一系列核能诉讼来说,法院即从否定的态度,而逐渐承认核电厂周边居民原告适格性,这是因居住于核电厂周围的民众,即便核电厂未生事故,仍得面临辐射及其污染物的最直接侵害,致可能产生不治之症,自不应否定其诉讼权。只是所谓周边范围多广,却一直有争议。

由于发生核能灾变,一般乃以核子反应炉为中心,而以半径二十公里内为撤离范围,日本法院即普遍以此,来为周边居民的界定。但随着时代变迁,法院亦逐渐扩张至六十公里半径内的居民,即具有原告的适格。甚至在2009年,日本最高法院还允许到九十六公里的范围。也因此,有约二十起左右的行政与民事集体诉讼进入法院的审理,而在福岛核灾后,法院对周边居民的范围,也有更为扩大的趋势

不过,即便能借由放宽原告适格的范围,致让核安争议进入法院审理,却又马上面临另一个更棘手的问题,即在核灾发生前,如何能证明核能对于生命、身体的具体侵害?尤其是原告方对此因果关系具有举证责任,但在核能资讯完全掌握在核电厂与官方,且就此专业亦可能远不及被告方下,就会产生武器的不对等。若再加以法官非核能专家,亦须尊重行政机关专业的判断余地下,胜诉机会,可说是有极高的难度。只是随着人权意识的高涨,以及核能灾变的重大损害与无可回复性,我国法院,必也会成为解决核能争议的战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