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扩权 未见反省
NCC决议对中天新闻台不予续照,中天因此声请假处分以避免损害扩大。综观NCC与中天间的争执点,就法论法,就是NCC执以为据的「行政裁量权」大有问题。尤其NCC迳以「行政裁量权」斩断民主、箝制言论的行为,更令人难以置信。
简言之,NCC否准换照之理由不足且不明确;而NCC未采其他侵害较低之手段处分,迳自否准中天换照申请,更有违反《行政程序法》第7条第2款「比例原则」之议。只是,虽然中天声请假处分有其依据,但台湾到底会不会成为一言堂,民主会不会倒退噜?就看司法这块净土是不是沦陷了!
大法官释字第689号解释,「新闻自由」包含新闻媒体提供具新闻价值的多元资讯,以丰富言论自由市场并监督政府。因此,法院审理中天换照及假处分等相关案件时,应一并考量新闻下架后,将导致中天无法循原有管道提供多元资讯及监督政府,因而有碍民主多元社会发展的后果。
从目前双方争辩进展来看,中天关台一事根本是决策草率、理由荒腔走板。我们更要提醒,行政机关所为之处分及裁量权并非漫无限制,应符合法规授权之目的外,也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且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权范围,此有《行政程序法》第4条及第10条之明文规定为据。
至于法院应否核准中天提出之假处分声请乙项,依《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规定,「定暂时状态处分」时,应视3大要件是否具备。也就是: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防止重大损害或避免急迫危险,以及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
所谓「重大损害」,实务上多采「利益衡量原则」。亦即须多考量声请人因假处分所获得之利益或可防免之损害,以及该处分对公共利益维护,再斟酌社会经济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至于「急迫危险」,则指危险刻不容缓,无法循行政争讼程序处理者而言,并据以认定定暂时状态的必要性。虽然本于五权分立原则,法院对行政裁量权多予以尊重,但如有滥权、怠惰或违法情事者,自然不得迳以尊重「行政裁量权」驳回假处分之声请。
当前中天既遭NCC驳回换照申请,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条规定,中天虽得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诉讼旷日废时,即使权利人事后取得胜诉判决,往往因损害已经发生或公法上权利状态有所变更,自有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必要。
何况,所谓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虽然实务上案例分歧,惟参酌中天于12月11日到期后无法再继续经营原有新闻台,直至法院判决确定废止NCC处分时止,因此对于中天之营业自由明显应有侵害。另外,《卫星广播电视法》虽未规定获准设立之频道,在执照到期时定能获准换发执照,然则,否准换照既非常情,即不宜迳认申请人对主管机关之行政处分有可预见性。
中天关台争议蔓延至今,其实已对台湾民主体制基石之所系的言论自由造成难以弥补的戕害。只是民进党成员及侧翼却未见反省,迄今仍不断放话,对新闻台自救行动或民众的愤慨冷嘲热讽,毫不在乎其等戕害新闻自由的行为,真让人难以置信。我们更要提醒背离独立机关天职及专业的NCC与委员们,历史势将记载这段迫害言论自由的暗黑史。 (作者为立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