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检察官裁量权的扩张与制衡

▲为避免检察官滥权,保障人民司法权,需全面检讨检察官监督机制。(Photo by geagleiam/flicker/示意图

日前,法务部邱太三节省司法资源,公开表示将修改内规,将声请再议(系指告诉人对一审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声明不服,声请二审高检署检察官重新审查)限制以两次为限,并以二审自行侦查取代两度发回,或命令一审检察官迳行起诉,以减少一再反复发回续查的负担与结果。笔者原则上乐观其成,但认应予以法制化,不宜仅修改内部规则,减少人为的操纵。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采「起诉法定原则」,检察官裁量权相对有限。为减轻法院负荷积案,在1999年全国司改会议期间,法务部即提出说帖,建议酌采日本「缓起诉」制度精神,并参考德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附条件及期间之职权不起诉规定,使检察官裁量权之行使更具弹性。几经立法折冲,遂于2002年2月完成缓起诉立法。

惟考虑「检察官拥有越广泛裁量权,滥权的可能性即越大」的弊端,以及为保护告诉人或被害人诉讼权益,依日本立法例,其监督检察官裁量权的机制,内有「检察一体」的严密监督,外有民间人士组成的「检察审查会」负责审查检察官不起诉处分是否妥适,同时尚有「准起诉」制度,供特定犯罪被害人向法院声请正式审判救济

于此要特别提起者,司法院在2015年11月完成的「分流制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之下,透过简易程序简式审判及求刑协商程序,加上原有的不起诉、职权不起诉及缓起诉,让检察官充分拥有不起诉裁量权,大量减少案件进入通常审判程序,旨在使法院案件负荷减轻;而在草案中进而扩大缓起诉案件之适用范围、扩大协商程序、扩大协商科刑范围等配套设计,此种节节扩张检察官侦查、起诉及处分裁量权已经达到一个让人忧心的程度。如若内部监督机制失灵或不健全,而外部监督机制又未及时建立及有效运作,则审判权自我限缩退让,检察权力相对膨胀(包括侦查、起诉或不起诉、缓起诉、裁罚刑罚执行等集于一身),对人民诉讼权(包含被害人告诉权、再议权、交付审判权等)的保障恐将造成伤害。

▲当检察官拥有越广泛的裁量权,若内外部监督机制失灵,对人民诉讼权的保障将造成伤害。(图/记者孙曜樟摄

鉴于内部监督机制受限于本位立场官官相护文化影响,人民无法放心;而外部监督之交付审判功能不彰,早为人所诟病,另特别告发或无直接被害人案件(如贪渎犯罪、滥权追诉处罚罪、枉法裁判罪及凌虐人犯罪等)的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甚至如内部「签结」黑箱处分,若无增订更有效外部监督机制以为制衡,除增加检察官的裁量权滥用的风险外,对司法公信力势将无法提振。

故在引进日本缓起诉制度之后,相对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如日本「人民检察审查会」时机已愈加迫切。对此,笔者曾在前述司法院2012年成立的「分流制刑事诉讼」研修会,建议于刑事诉讼法第258条之4交付审判规定之后新增「人民检察审查会」条文,以为因应。惜乎,三年打造期间届满,匆促熄灯打烊,致留下残垒

所幸上开设置审查会的建议,法务部长邱太三在本次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召开前,已有公开回应表示认同,且司改国分组会议第三组并将「检讨检察官监督机制」议题列入讨论,如能作成完整配套运作,对检察官职权有效制衡,将是人民诉讼权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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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