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监狱高墙内的人权呢喃

监狱主要在于矫正教化受刑人,培养其「再社会化」能力,仍应维护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图/记者李毓康摄)

2015年2月12日,高雄大寮监狱挟持事件震惊中外,6名受刑人集体举枪自尽,用生命控诉在狱中就医、假释声请困难重重等不平等待遇。

事实上,监所人权是检视一个国家人权的重要指标。监狱虽以强制力拘束受刑人的自由,但并不能剥夺其基本人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政公约)第10条第1项即规定:「自由被剥夺之人,应受合于人道及尊重其天赋人格尊严之处遇。」故监狱人员执行职务时,仍应维护受刑人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监狱如欲加以限制,仍需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的要求,不能逾越矫治处遇目的之必要程度。

或许有人会质疑,为何我们要跟定罪后的受刑人讲人权?我国《监狱行刑法》第1条规定:「徒刑、拘役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为目的。」由于在监服刑的人并非永远被排除在社会外,每个人都有机会复归社会生活。因此,监狱行刑除了公正应报及一般预防目的外,主要在于矫正教化受刑人,培养其「再社会化」能力,以符合《公政公约》第10条第3项:「监狱制度所定监犯之处遇,应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适社会生活为基本目的」之保障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3月获聘来台的10位国际人权专家初次审查我国落实《两公约》报告时,所做成结论性意见与建议亦曾指出:「监狱人数过多会导致许多人权问题,例如卫生与健康标准欠佳、缺乏隐私、暴力充斥,以及常常导致监狱环境被认定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同时建议台湾应改善监狱医疗服务,并移由现在的卫生福利部来负责。专家的建议涉及《监狱行刑法》等法案、政策的调整与修正。然而,4年过去了,审查委员在今年1月进行第二次审查时也对政府迟未改善现况严正表示:「在一个像台湾一样高度发展的国家,以缺乏人力资源和经费有限等做为监狱环境不人道、过度拥挤的借口,这是无法接受的。」

监狱过度拥挤只是监所人权问题的冰山一角,传统以来,受刑人一直与军人、公务员及学生被视为「特别权力关系」的对象,认为对监狱的处分负有容忍服从义务,不服监狱不当或违法的处分,也不能提起行政争讼救济。由于特别权力关系不符法治国原则,晚近已逐渐遭到扬弃,此从2011年司法院释字第691号解释,到今年12月甫出炉的释字第755号解释,大法官透过释宪强调《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剥夺。

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理由,应给予受刑人申诉与诉讼权的保障。由于申诉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自我审查纠正的途径,与司法救济并不相当,因此,承认受刑人于其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受侵害时,有向法院请求救济的权利,应不仅限于向监督机关申诉而已。当然,为了避免司法资源因滥诉而遭到滥用,受刑人基本权利唯于侵害非显属轻微时,始得向法院请求救济,以免陷狱政管理于窘境

回顾2010年10月间,笔者曾受法务部邀请参与研议《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该草案系参照联合国《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及日本《关于刑事设施及被收容人等之处遇法》作为修法所揭示之标准。为了使受刑人诉讼权能受到完全保障,另外增列「申诉」专章,作为健全申诉制度及提起诉讼救济的规范,除了规定申诉、再申诉及向法院声明异议之程序外,并明订应设置具有外部专家学者、社会公正人士共同参与组成的申诉审议小组、再申诉审议小组,以避免外界质疑审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惜乎,该项符合《两公约》及先进国家狱政改革潮流的草案打造完成后,竟多所迟疑并束之高阁,使狱政革新昙花一现,徒呼负负。

同样长年被外界忽略的,还有在监狱内管理人员所承受高压、过劳的工作状态,亦值得关切。法务部在大寮事件检讨报告中,提出了10年监所改建计划,不过法务部检讨方向,如果只是针对重刑犯高度控管,不改善监所整体环境、受刑人不平等待遇以及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欲求高墙内风平浪静,恐怕徒劳无功。

在本月初大法官接连作成释字第755号、第756号解释如燕呢喃促动之下,期待能够唤起新政府的重视,尽速检讨修正现行《监狱行刑法》,通盘启动监所相关符合人权标准的措施,以逐步改善监狱设备与受刑人处遇,让人权的阳光照进监狱的铁窗内,开拓我国人权保障的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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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