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斌/《监狱真相大揭露》:监狱人权从小处着手

▲罪大恶极之人侵犯了他人与自己的人性尊严,但罪大恶极之人仍保有不受侵犯的尊严,也应该受到尊重。(图/视觉中国CFP)

审判长同理

2018年6月9日媒体报导,前一日,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为「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模拟法庭」召开准备程序。模拟担任被告陈钦贤法官现职审判长),不但穿上囚衣,还戴上手铐脚镣。他表示,希望能易地而处,借此体会被告的心情。陈钦贤在法庭上提出不理光头及不穿囚衣的诉求,避免让人有「未审先判」的不良印象,模拟法庭审判长洪荣家(也是现职审判长),已予照准

篱内亦我族类

好多年前,陪长辈看民视八点档连续剧,看到演员柯俊雄叙述「篱仔内」的情节。第一次听到「篱仔内」,指涉监狱。当下也感受到,篱内外的人权待遇的确不一样。具体而言,「篱仔内」住的也是人民,不分性别、年龄、学经历、省籍、宗教信仰等,既然报复刑思想如今已流行到教育刑,监狱中的人民,就应尽可能享受基本人权。他们仍然是我族类,自应拥有人性尊严。

小人物三解释

民国87学年度学期,我是长荣管理学院(已改制长荣大学)教授级兼任专家,在进修学部讲授宪法课程。学生当中有一个特立独行警员王伯群,让我印象深刻。

2007年7月20日,司法院公布释字第631号解释,解释文揭明,通讯监察书原则上应由客观、独立行使职权之法官核发,否则与宪法第12条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之意旨不符。我详阅该号解释的声请书,赫然发觉,原来是王伯群于2001年11月间,被检方以其他重罪名义核发之通讯监察书,监听到他告知案外人某女,其欲查询之某人之住址案经以泄密罪判刑1年确定。他认为,该确定判决有违反宪法第8、12、16、23条之疑义,于2007年1月,自撰声请释宪书。仅仅半年,大法官就以一致的意见作成违宪宣告。王伯群犯罪是一回事,却意外冲撞体制,促成人权向前迈步。

2008年12月26日,大法官以释字第653号解释指出,《羁押法》及同法施行细则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之部分,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限期2年修正。此号解释,声请人又是王伯群。

该号解释起因,王伯群因案在监服刑,违反规定,被施以隔离处分及24小时录影录音之处分。王伯群不服而提起诉愿,却因传统特别权力关系,不准争讼。王伯群穷尽司法救济途径后,于2005年1月自撰声请书,声请释宪

因应释字第653号,行政院向立法院提案修正《羁押法》,但立法院一直未完成审议。王伯群已出狱,再度声请大法官补充解释。大法官于2014年5月16日公布释字第720号解释,补充解释第653号,宣告《羁押法》未修法前,羁押被告可以直接请求救济。王伯群三次声请释宪都成功达阵,有媒体封他为「释宪达人」。

权利有救济

上揭释字第653号解释,许宗力大法官发表协同意见书强调:本号解释可说是对特别权力关系施予致命的一击,乃本院解释首次全面性地,并未设任何条件限制地扬弃特别权力关系。这是我国人权史上一记重要里程碑,也是公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要事件,相信对未来法治发展可以产生深远的正面影响。

李建良教授则认为,大法官对于人性尊严与隐私权的紧密关联及其构成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核心价值的重视,在释字第653号解释表现得淋漓尽致。他指出,罪大恶极之人,侵犯他人与自己的人性尊严。但无疑地,罪大恶极之人仍保有不受侵犯的尊严,也应该受到尊重。人性尊严的价值在人本身即是目的,无分贵贱,不计善恶。台湾能否称得上是维护人权、保障尊严的宪政国家,端视受羁押被告是否获得应有的自由与尊严。

吴庚大法官生前一再提及,孙中山奔走革命,提倡「军人、党员、公务员及学生」只能尽义务,不能享权利。他说,这就是当时欧陆流行的特别权力关系。他进一步指出,既然特别权力关系,已发展成公法上职务关系,在传统特别权力关系下,遭压抑的人权都应逐一释放。

▼报复刑思想如今已流行到教育刑,监狱中的人民,就应尽可能享受基本人权。图为李永然最新合著的《监狱真相大揭露》。

蔡文斌,律师,中华人权协会会员,曾任国大代表、考试委员、台南市副市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