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人权再进步!监察院将视讯受理监狱收容人陈情

监察院长陈菊。(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监狱人权再往前!监察院在去年底设立视讯陈情设备,有不少中南部离岛民众,透过视讯向监察委员陈情。另外监察院也已经确定,将于27日受理首件监所收容人视讯陈情,这将是监狱人权的一大进步,让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收容人,可以透过视讯陈情,也是监察院自制定《监察法》73年后,首度视讯受理收容人陈情。

监察院的做法,正如司法院长许宗力在释字755号解释的协同意见书提到,「为何我们要关心受刑人的人权?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国民,并非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弃民』。」,「我们应该有一基本认识,受刑人人身自由虽被限制在监狱之中,但并未因此就被宪法放逐而成为不受基本权保障的『弃民』或『化外之民』,他(她)只是穿囚服的国民,而不是『非国民』。因此,受刑人基于同受宪法基本权保障的(穿囚服)国民身分,在监禁期间,其所拥有各种基本权利中,除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以及附带造成其他自由权利的当然限制外,其他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监狱如欲加以限制,仍需符合目的正当,手段合乎比例性的宪法要求(宪法第23条)。」

而我国《监察法》于1948年制定,第4条规定「监察院及监察委员得收受人民书状。」成为人民向监察院陈情的法源依据。但监所中的收容人因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受限制的关系,每年虽然都会有许多收容人向监察院陈情,但仅限于书状陈情,从未有面对面向监察委员陈述的况状。

这样的状况,在科技进步之下,有了改变。监察院25日召开记者会,表示自去年底采用视讯陈情设备后,将于27日首度受理监狱收容人的视讯陈情案件,届时将是监察院首度与监狱收容人,面对面接受陈情。

对此,监察院长陈菊指出,监院作为国家最高人权机关,「保障受刑人陈情的权利责无旁贷!」目前受刑人只能用书面陈情,不太可能见到监委,透过视讯陈情,可以做到让监狱受刑人和一般民众一样,可以当面向监委诉说其处境心情心声

另外监院秘书长朱富美也表示,本案陈情人遭判无期徒刑定谳,先前已多次来信,多陈情判决不公,未进行交互诘问程序、未让他和证人对质。而目前案件已经获得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正由最高法院审理中,所以监察院与法务部等机关合作,安排这次视讯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