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权再进步!禁带原子笔进候讯室 受刑人打官司胜诉

受刑人打官司,台北地院判决一律禁止带原子笔候讯室违法。(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监狱人权再往前!台东监狱谢姓受刑人,去年被提讯到台北地检署讯问,他不满法警禁止他携带原子笔进候讯室,打起行政诉讼。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所为管理措施显已逾其必要性,不符比例原则而属违法」,因此判决谢男胜诉

谢姓受刑人为法官解释755号的声请人之一,他因毒品案件遭判刑14年半定谳,一开始先进桃园监狱服刑。当时他在监狱中就对监所管理员喊「狱卒」,遭到禁止后,又在书信中批评监所,最后被监所处罚;最后他要寄送贺年卡,也被监所禁止,并没收原子笔。谢男先向台北地院提出抗告北院审理法官吴佳霖,也认为相关规定违宪,因此针对相关法令撰写释宪声请书,协助受刑人释宪。

谢男与吴佳霖的释宪声请书最后成功说服大法官,让大法官做出维护监狱人权极为重要的释字755号解释,宣告《监狱行刑法》相关规定违宪。这也促成法务部推出《监狱行刑法》、《羁押法》的修正草案。此外谢男对狱中诸多管理措施不满,他去年也不满监狱管理人员要求他唱军歌答数,提出行政诉讼,台东地院也判决他胜诉。另外他也不满狱方开拆他的信件,提出国赔诉讼胜诉,一审获赔3000元。

至于本案乃因他去年8月1日被提讯到台北地检署,于借提过程及在候讯室时,北检法警以他曾有脱逃意图,并评估现场状况后,遂将谢男所持原子笔予以暂时保管。谢男不服,认为自己并无有脱逃意图,但北检却一概在候讯室禁止收容人携带原子笔,与其他监所不同,逾越司法院释字第755号解释所称,达成监狱行刑目的所必要之范围,不法侵害谢男受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亦非显属轻微,限制谢男当日之诉讼攻防权利,谢男因此提出行政诉讼。

一审台北地院审理后,受命法官黄翊哲认为就有关候讯室之安全防护事项,法警应注意人犯之安全维护,检查身体有无携带危险物品违禁品药物等,着重点在于有无「危险物品」等与安全防护有关事项。所以人犯携带「原子笔」一事进入候讯室,是否可谓与携带「危险物品」等价观之,得予一概禁止,自应端视此有无合于比例原则而定。而本案中,人犯在候讯室管领原子笔可供书写记录,以俾紧接之侦查庭讯问准备,所采取一概禁止携带原子笔进入之管理措施,其造成之损害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有违比例原则。故北院认为一律禁止携带原子笔进入候讯室的作法违法,判决谢男胜诉。对于败诉,北检不服,已经表明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