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建荣/大法官会如何面对这偷吃茶叶蛋的女员工

今年6月媒体报导高雄某连锁超市一位女性员工,因为连续两次偷拿店内的茶叶蛋躲在柜台后偷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结果是9万元。两颗茶叶蛋共计18元,却要付出3月牢狱之灾或缴交9万元罚金,引发社会热议,普遍质疑判刑过重,违反比例原则,与民众法感情不符。

法官读不懂大法官解释

大约同时间,立法院正在进行大法官提名人选的审查,立法委员黄国昌质问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长杨惠钦,为何大法官早在释字318号解释(1993年作成)宣告夫妻合并申报课税,较之单独计算税额增加税负,与租税公平原则不符,杨法官还是要在2002年的行政法院独任判决,仍然引用财政部76年的函释,判决主张夫妻应该分开申报课税的原告纳税义务人败诉,不理会大法官解释,甚至这个76年的财政部函释后来还被(2012年作成的)大法官释字696号解释宣告违宪,杨法官一时间也没记起这个函释早已被宣告违宪。黄国昌委员还语重心长的指出:大法官解释讲的这么清楚,一堆行政法院法官还是读不懂,只会引用行政机关的函释判决人民败诉,漠视大法官宣示的宪法意旨,这是人民的痛苦啊!

两起看似不相干的新闻事件,实则背后透露出相同的司法改革症结:法官的审判心态与判决文化

释字318号是合宪解释,即使大法官在合宪解释后面加些不痛不痒的尾巴(傍论),说是配偶合并计算税额,较之单独计算税额,会增加家户税负,「与租税公平原则有所不符」、「主管机关仍宜随时斟酌相关法律及社会经济情况,检讨改进」,20几年过去,立法者仍然不予理会,既然已经是合宪解释,主管机关也就是财政部,更是懒得理睬,反正修法没有时限。至于审判上从没习惯看大法官解释的普通法院法官,当然还是以法律及行政命令为尊:大法官的傍论是写给行政机关及立法院看的,不然也只是大法官自我安慰的调适剂,与我普通法院法官何干?

宪法向来不是司法实务审判的基础

最明显的不合理就是在夫妻已分居多年的情形,财政部还是以行政函释维持必须合并申报的法律规范。不必习得高度艰深的法律知识,尤其税法技能,一般人民也能自生活经验与逻辑,明显感觉这样的制度不公,也就是释字318号解释末段讲的「与租税公平原则有所不符」。立法及行政机关不理会释字318号解释的呼吁,可以想像,但同样身为司法体系的行政法院法官,为何也满不在乎?因为宪法向来不是司法实务审判的基础,大法官解释更不是。

法官如果在判决里引用大法官的合宪解释意旨来限缩法令适用,在司法体制内会被认为异端邪说的判决,是一定要上诉撤销废弃的,撤销废弃的办案成绩就会不好,更别说写这样一个判决很花时间,影响结案速度,办案成绩铁定也不好,成绩不好就影响升迁,没有升迁就永无提名更上级审(或甚至担任大法官)的机会。你认为谁还愿意拿一个被行政、立法,甚至司法三权都视为呓语的合宪解释理由,用在审判个案上,明着保障人民权利,暗着却斲伤自己仕途?

所以这种夫妻合并申报制度的不合理,还是要靠人民自己历经行政法院一再判决败诉的挫折,找大法官申冤才有用。可笑的是,就算将近20年后的释字696号解释总算宣告合并申报违宪,但因为是定期失效宣告,也就是给立法者一个时限去修法改进以符宪法意旨。行政法院的法官还是想办法作成「判例」,说只要大法官给的期限未届至前,违宪法令还是有效。

总之,审判实务的传统文化认为,大法官的解释理由不是写给法官看的,是写给立法与行政机关的。非要大法官气到以释字第725号解释说那则不理睬大法官解释的判例也违宪,才不得不罢休。至于行政法院法官们还开会讨论要如何极度限缩释字第725号解释的适用范围,又是一个不堪为外人道的故事。

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长杨惠钦已于今年10月1日就任司法院大法官 。(图/记者屠惠刚摄)

杨大法官已经高票通过审查于10月1日就职。在黄国昌委员质询当时看来,好像不熟稔大法官释字第443号解释提出的「层级化法律保留」,也不讶异。审判文化,尤其行政法院只依循法律、行政命令,甚至行政函释审判,从不时兴以个案判决的法律见解,就宪法高度监督立法权、质疑行政权,总认为那是大法官的事,所以谁还会去研读大法官解释,更遑论引用在判决见解里。

「偷」茶叶蛋的判决是简易处刑判决,因为简易处刑程序可以书面审理,法官是否根本没有开庭,给被告有认错坦承,以及跟被害商家和解的机会,不得而知。判决书详细的反驳被告在警询、侦查中辩称是试吃的辩词,也认为两颗茶叶蛋合计18元价值不大,均引用刑法第59条减轻其刑,各判处法定最低的有期徒刑3月,两个罪定执行刑也只有3个月,易科罚金9万元。可能因为被告否认犯罪,所以法官不并宣告缓刑。在审判实务界看来,一切都已经采取最有利被告的适用法律结果,所以当舆论认为判决太重一片哗然时,高雄地院才会很不解的发出新闻稿澄清:这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判处最轻刑度」,判决没有违误

偷吃茶叶蛋为何是业务侵占罪

真的是法律许可下的最轻刑度吗?首先,店员偷取店里出售的物品,为甚么构成的是业务侵占罪,而非窃盗罪?检察官与法官都认为被告成立的是业务侵占罪,依法最轻就是6月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后最轻也要判3个月;但如果成立的是窃盗罪,最轻可以判处拘役刑,也可以只判罚金,偷1颗茶叶蛋判罚金,大概才是社会普遍认知且能接受的结果。

然而,实务或许执著于「持有」关系有无被破坏,认为只有小卖场的店员行窃才叫窃盗,大卖场的员工行窃,因为物品是交给员工持有中,所以将持有中的物品据为己有叫做(业务)侵占,不会成立窃盗。但为何以大、小区分持有与否?甚么样的卖场才是大或小?更别说被告既非店长,也非中阶干部,凭甚么也要对整个卖场的货品(包括茶叶蛋)都要建立持有关系?这种莫名其妙、不符社会法感情、只有法官自己想像的法条机械演绎,而且还很不合理的法律见解,不用检讨吗?

3个月已经是最轻的刑期了吗?依法简易判决处刑也可以宣告免刑,恐怕不常用、不会用、不敢用「免刑判决」的法官,更不知有此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只因为被告否认犯罪就不能宣告免刑吗?那么法官开庭时就不要只与被告为敌,而应该从被告的利益出发,向被告分析法律及证据情势,让被告不要作无谓的否认抗辩,被告接收到法官的「诚意」,当不至于一味否认,如此宣告免刑就更具正当性。至少,就算还是拘泥于业务侵占罪非要判3个月不可,这种刑罚的执行也显不相当,给没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一个缓刑的机会,当不为过。但是审判文化不习惯对否认犯罪的被告宣告缓刑,却不愿深究并体会被告为何要否认这种微小犯行的成因或动机。

至于比免刑或缓刑更好的选择,就是无罪。每个法律系学生都知道(也有判例加持过的)三阶理论下的「实质违法性原则」(可罚违法性原则),如果不适用于本案微不足道的财产侵害,还要用在哪种案件?偏偏当了法官就只剩下一阶(构成要件该当)理论,早忘了三阶或二阶检验犯罪行为。

▼高雄一位超市女店员因偷吃两颗茶叶蛋却遭判3月牢狱之灾或交9万元罚金,引发热议。(图/张一中记者摄)

法官的宪法人权意识才是司改关键

茶叶蛋判决在实务传统看来是个非常「标准」的判决,也兼顾情理法的适用刑法第59条减刑,但为何还是引发社会普遍不认同的声音,这是司法体制及审判文化要反省的。如果法官改以窃盗罪判处罚金刑,或者宣告缓刑,或者判处免刑,更或援引可罚违法性理论,判处无罪,任何一种「可能」,相信都能引发社会赞同的反应。

正如行政法院法官,如果早在20年前就能援用释字第318号解释的傍论,据以质疑行政命令或函释,至少判决分居中夫妻仍必须合并申报纳税,与租税公平原则有违,并进而指出夫妻强制合并申报纳税的制度违宪,或许还不用劳烦大法官释字第696号解释,财政部早已变更行政函释,立法者也被迫要回应及面对司法权所引领的社会公平的质疑,而主动修法。

但实情是,法官作出上述不同于传统审判实务的判决,不知能否赢得社会大众的共鸣,却得先要面对体制内质疑的眼光。毕竟身处法官职场,想当个不迎合成群结队文化、不服从权威势力判例、更不受窠臼规则束缚的法官,恐怕只会先被体制反噬或打压。讽刺的是,提名上级审、终审法院法官,甚或大法官与否,还是要这个体制点头及认可,就算有国会审查,也只是虚晃一招,从来不是靠人民或社会的肯定,如此一来,法官的判决会朝向宪法、人民或迎合体制文化,答案不言可喻。

司法改革的重点若还执著于找出近乎绝迹的违法乱纪的坏法官,或只是引入国民参与审判,而非着重在如何培育、鼓励、提升法官的宪法人权意识,改变长此以往的审判文化、颠覆体制传统思维,终究还是难以赢得人民的认同与掌声。(本文转载自《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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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荣,台湾高等法院法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