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员偷吃茶叶蛋触法 检察官教你认识「业务侵占罪」

高雄一名女超商店员偷吃茶叶蛋,竟触犯业务侵占罪 。(图/记者彭怀玉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日前有一名在超商店员上班时间偷吃2颗茶叶蛋,结果被检方依「业务侵占罪」,最后遭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由于许多人的工作都有机会处理财物,都有可能犯下「业务侵占罪」?有检察官PO文说明,教你认识「业务侵占罪」。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台南地检署检察官柯博龄指出,刑法第335条第1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又刑法第336条第2项规定:「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1项之罪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基此,刑法第336条第2项之「业务侵占罪」实为刑法第335条第1项「普通侵占罪」之特别规定。

柯博龄接着说,实务上所认之「侵占」,系指行为人必须先有「因法律上或契约上之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所以若非因法律或契约而持有他人之物,自非本罪之持有。而所谓「他人之物」,乃指有形动产、不动产而言,并不包括无形之权利在内,也就是单纯之权利,是无法成为侵占之客体。行为人在持有他人之物后,必须主观内心变易其原来持有意思而为不法所有之意思,客观外在则行为人须将原属他人所有之物转而以自己为所有人地位而加以处分该物,始足当之,倘仅将持有物延不交还或其他原因致一时未能交还,既缺乏主观及客观要件,而难认属侵占行为。

柯博龄以超商女店员偷吃茶叶蛋案说明,超商店员对于店内陈列架上之所有物品,依与超商所签立之雇佣契约,应约定负有保管之责,纵非置放在其身上,但实质上只要在超商之硬体建筑物内店员都有管领力,只有法律上之原因如买卖、调货、回收、入库等,方有将该等物品脱离管领而交付他人,今店员将属于其管领持有之茶叶蛋吃掉,并无法律上之原因或依据,显然系以自己所有物之意而加以吞食,核属侵占行为无误。

柯博龄接着就属特别规定之「业务侵占罪」加以说明。「按侵占业务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系因执行业务而持有为构成要件,若非因执行业务而系基于租赁关系持有他人之物,纵予侵占,仍与该罪之构成要件不符,祇能论以普通侵占罪,所以构成业务侵占之前提要件为行为人必须系因业务上持有他人之物。而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个人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复所执行之事务,其主要部分之业务固不待论,即为完成主要业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亦应包括在内。」(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号判例参照),从而,业务主要系看行为人对于某项事务,是否有继续反复执行之特性为认定,并非以头衔职称为判断。所以公司运货司机,若同时负有经手货款之代收,则在货款之保管上,即属因业务上持有他人之物;又或公司之业务人员,在跑业务之过程中,会持有公司之产品或经手货款之代收代付,对于产品及货款之保管,亦属因业务上持有他人之物,不因其非仓管人员或会计出纳人员而有差别。超商店员之职务,即在将店内之物品作贩卖、销售及管理,故包含茶叶蛋在内之店内所有物品,即属因执行上开业务而持有。

柯博龄最后总结,不管你在公司或团体挂了什么样的头衔或职称,只要因执行业务而持有属于公司或团体之金钱商品等具价值之有体物,请妥善保管及处分,重点是必须将该等物品流向证明文件佐证资料确实取得掌握,避免帐务不清,发生手上持有之金钱数额或商品数量与单据上数字不相符合,或缴回之物与库存或帐户余额对不起来等情形,藉时若无法自圆其说,即极可能身陷「业务侵占罪」之违法风暴中,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