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根是加热棒,放里面才有效」 法官认定非通奸罪证
▲高雄朱男疑似出轨,小三遭到妻子提告。(示意图/达志影像/非本文当事人)
高雄市朱姓男子结婚18年,与陈姓妻子育有3名子女,但前年透过社交舞活动结识胡姓女子,发生婚外情。两人的暧昧简讯及拥吻照片被陈女作为证据,提告妨害家庭,向胡求偿50万元,但高雄地院法官认为陈提出的证据都无法证明两人有性行为,只判胡女赔20万。
判决指出,陈女怀疑丈夫出轨后便找人跟踪,在2013年10月、11月查到朱、胡两人在汽车旅馆及胡女外婆家偷情,虽有报警但没能成功抓奸,只拍到两人拥吻画面。除此之外,陈女还取得丈夫与小三的暧昧简讯,「给你温暖,我给你温暖哦…啊呦…啊呦,不是那边,哈…哈…那根是加热棒耶,那个要放到里面才有效呢!」「如果真的发生的话,表示要生了,如果真的要养的话,反正我的,我不会拒绝。」等等,觉得罪证确凿,提告妨害家庭。
由于朱男与胡女都坚称双方间无性行为,对于为什么两人会一起去旅馆开房间,胡女只声称这是她的兴趣,而法官也认定有关加热棒的讯息,无法断言就是暗指男性生殖器,因次仅就拥吻照判定妨害家庭,上月26日宣判胡女应赔偿陈20万元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