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妇当众对继子飙国骂 法官认证「非蓄意」判无罪
台南市安南区刘姓妇人对王姓继子连续骂脏话被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诉后,台南高分院判处无罪确定,全案不得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当众对人飙国骂,往往都会被判有罪。不过,台南市安南区刘姓妇人当着公公、婆婆及丈夫的面,连续对王姓继子辱骂「干你娘」、「我干你祖嬷」等脏话,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诉后,一审认定刘妇骂人的地点在自家客厅,并非一般公众可任意出入的场所,不符「公然」的构成要件;二审虽不认同,但也以刘妇只是以粗话表达不满情绪,并非蓄意贬抑告诉人的名誉或人格,都判处无罪。
律师罗瑞昌认为,当众辱骂他人,在实务上往往会判处拘役或罚金;此案的一、二审似乎都颇为同情被告,因此会找不同理由判处无罪。鉴于全案已经不得上诉,如果告诉人还是不服,仍然可以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去年9月间,刘姓妇人因与已成年的王姓继子,对家务的看法不同发生口角,竟然在安南区自家客厅内,当着公公、婆婆、丈夫的面,连续对王男辱骂「干你娘」、「我干你祖嬷」等脏话,经王男检具录音证明后,诉请台南市警方侦办。由于刘妇在警询中坦承犯行,台南地检署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诉。
不料,案移台南地方法院审理后,法官引用司法院的解释,指被告所为是在私人住宅内,一般人未经许可难以随意进出,加上告诉人指证的其他在场人员,彼此间具有一定亲属关系,与法律所要保护「人数众多,非经相当时间之分辨难以计算」的客观情状有别,与所谓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构成要件并不相符,判处无罪。
检察官不服上诉后,尽管台南高分院并不认同一审认定无罪的理由,但也认为,刘妇仅在冲突现场中以粗话表达一时不满的情绪,最多只是因失言或冲动,导致附带、偶然以言语伤及告诉人,纵使粗俗不得体,在客观上难以认定蓄意贬抑告诉人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难以认定构成公然侮辱罪,也判处无罪,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