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偷拍外甥女洗澡 法官认沐浴非猥亵行为判无罪
洪姓男子偷拍未成年外甥女涉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法院认为沐浴并非使少年为猥亵行为,认定构成要件不该当,判决偷拍洪男无罪。(图/本报资料照)
洪姓水电工在住家浴厕内放置针孔摄影机,2019年10月到12月间,陆续拍摄自己的妻子、小姨子、岳父和外甥女等8人,小姨子拒绝撤告,洪男因妨害秘密罪遭判处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30万,而偷拍未成年外甥女部分,被控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法官认为甥女当时正在沐浴,洪男没有拍摄外甥女的性交或猥亵行为,其行为并非满足性欲,与构成要件不符,判决洪男无罪。
洪男为了满足自己窥视他人的隐私欲望,案发时在北市住处浴厕内,装设针孔摄影机,陆续录到小姨子裸露胸部、性器官等沐浴影像,经过2个月,被妻子发现针孔摄影机而报警处理,两人现已离婚。
洪男拍摄全家8人如厕、沐浴画面,包括小姨子和外甥女、岳父和外甥以及家教都入镜,被控妨害秘密罪、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家人案发后和解并撤回告诉,但小姨子并未撤告,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处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每日2000元折算1日,但因《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属于公诉罪无法撤回。
判决指出,依该法第36条第3项,洪男拍摄或制造,使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但法官认为,「猥亵行为」必须是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的一切色欲行为,依照教育部《国语辞典》,沐浴是只用水洗除身上污垢,是人类的一种个人卫生活动,不分老少、性别,几乎每天都会洗澡,以维持身体干净,包括上厕所,也都是维持生活的基本行为,并非为了满足性欲,难以认定沐浴、如厕属「猥亵行为」,认定构成要件不该当。
检方认为,有癖好的偷拍者拍摄儿童或少年沐浴、如厕,目的是为了满足性欲,若以沐浴非主观上认知的猥亵行为,而判决被告无罪,将失去保护无知儿童、少年的目的,待收到判决后再研议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