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幼女洗澡开浴室门偷摸屁股 色父猥亵罪不起诉原因曝光

趁幼女脱光光洗澡摸屁股,色父因「这行为」不起诉猥亵罪。(示意图/达志影像)

台北市一名父亲去年9月趁13岁女儿进浴室洗澡,突然开门,摸女儿屁股,警方依《刑法》利用权势猥亵罪将父亲送办,不过,检察官依据女儿的证词,认为女儿被父亲袭臀之际,当下来不及反应,且父亲被制止后即罢手,认定父亲犯行属于性骚扰,改依《性骚扰防治法》起诉父亲,并请法院依《儿少法》规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据调查,被害女儿与父亲同住,去年9月8日深夜10时30分,父亲见女儿拿浴巾进入浴室洗澡,竟直接打开浴室的门,对着赤裸的女儿,用手触碰她右侧臀部数次,事后女儿提告,警方依《刑法》利用权势猥亵罪将父亲送办,检方调查期间,因父亲未到案一度遭通缉。

检方因被害女儿证词,指父亲摸她时,她当下来不及反应,发现父亲摸她屁股后,立刻大叫「你在干嘛!」,并甩开父亲的手,父亲就停手没有再摸,并称父亲摸她前没有威胁她,也没有拉住或抱住她。

检方认为,虽然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父女,被害人确受被告监督、扶助、照护之人,但被告的行为构成法定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性骚扰罪,而不是法定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利用权势猥亵罪,因此改依性骚扰罪起诉。

不过,这名父亲因涉故意对未满18岁的女儿犯罪,因此检察官请求法院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护法》加重其刑至2分之1,依法该名父亲最重可判处3年徒刑,跟《刑法》利用权势猥亵罪的刑度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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