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有理?未侵害配偶性自主和名誉 法官判王传家无罪

▲王传家与女粉丝被告通奸案,法官认为通奸行为并未侵害配偶的性自主权名誉。(图/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前职棒球员王传家被控与女粉丝外遇遭王传家的妻子提告妨害家庭,并求偿200万。不过台北地方法院25日宣判结果无罪。法官的主要理由有4项,一是通奸行为并未侵害他方配偶的性自由及名誉,二是立法者刑罚限制人民的性自主及隐私权,应属违宪,且搜证画面没有拍到性器官「结合」,又是侵入一般私人住宅取得,不具证据能力,也无法证明构成通奸。

事实上,全案审理期间,王传家与杜姓女粉丝便主张,以通奸罪论处违宪,全案应停止审理,声请释宪,法官则认为不用,迳为无罪谕知即可。

至于通奸罪名,法官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伦理道德」,通奸行为并未侵害他方配偶的性自由权及名誉,且事涉人性中的情欲,不具有「应刑罚性」,透过民事途径解决即可。

另外,立法者以最严厉制裁性的刑罚,制裁单纯违反道德的通奸行为,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权及隐私权,缺乏正当化理由,也有违反《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应属违宪。

实质证据部分,法官认为,虽然王传家的妻子有录到长达5分钟「呻吟」,并在进入房内抓奸时,有拍到王传家还在「兴奋」状态。但现行实务上通奸罪的构成要件,需有性器官结合,虽然另类性欲满足方式,违反配偶间的性忠贞义务,但为立法者有意不予规范的「法外空间」。况且影音画面仅能证实,王传家与杜女赤裸共处一室,但仅能证明2人有爱抚及亲热等行为,无法证明有性器官的结合。

且拍摄地点又为一般私人住宅,非公开场所王妻和征信社业者进入,严重侵害杜女受《宪法》保障的须加活动身体隐私权,因此该影音内容无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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