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只告小三(王)的秘诀!检察官:配偶身分很重要

检察官指出,对小三或小王诉追,配偶身分非常重要。(图/翻摄pakutaso网站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情欲横流社会下,是否已婚对很多人来说,不再重要,不伦出轨的状况时有所闻。有检察官PO文,说明在不伦关系下,被出轨者如何对小三(王)诉追刑事责任;检方并强调,诉追时是否具有「配偶」身分,非常重要!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彰化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吴宇轩指出,关键在于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及「相奸罪」之刑事告诉。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通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相奸罪)。」搭配《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特别规定:「刑法第239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吴宇轩表示,配偶之一方发现对方有通奸行为时,通常会非常气愤地立刻向对方及外遇对象,提出刑法第239条通奸及相奸罪之刑事告诉。这么一来,外遇的配偶及外遇的对象2人就会进入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甚至审理程序。而通(相)奸罪的刑事责任,则是以告诉乃论为发动基础,也就是说必须经过配偶提出刑事告诉之后,才会充实诉追条件,检察官才会启动侦查程序。

吴宇轩解释,提出告诉的配偶往往会本夫妻情义,于提出刑事告诉后,经过家人的劝说或其他考虑之下,选择单独原谅外遇的配偶,但却不愿意原谅外遇的对象。这时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特别规定:「刑法第239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也就是说法律特别赋予配偶可以单独撤回对于配偶一方的通奸告诉,但撤回效力不及于相奸人,小三(王)仍会被法办

吴宇轩强调,这时候重点来了!是针对「配偶」才能单独对配偶之一方撤回刑事告诉。换言之,如果已经不是配偶了,那么就告诉乃论的刑事案件,不管是提出告诉或者是撤回告诉,它的效力就要回归到刑事讼诉讼法第239条前段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所以,配偶对于外遇的配偶及外遇的对象提出刑事告诉后,本于夫妻情义希望好聚好散,于双方谈妥离婚条件,完成两愿离婚登记之后,这时候双方就不再具有配偶的身分了。「配偶」变成了「前配偶」之后,若前配偶想要原谅对方,撤回之前所提出通奸罪的刑事告诉,于此情形,对「前配偶」撤回告诉者,自然仍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前段撤回不可分之原则规定。从而,对「前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撤回的效力当然会及于外遇的对象,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