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非会员提高津贴」怒告华航毁约 空服员工会败诉
▲华航空服员去年6月间发动罢工。(图/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华航空服员2016年6月在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策画下发动罢工,华航董事长何煖轩当时承诺签订只提高工会会员「外站津贴」等协议,没想到事后却也给华航企业工会同样待遇,空服员工会认为华航片面毁约而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今驳回空服员工会之诉讼,全案可上诉。
双方去年6月24日就外站津贴部分达成共识,其中包括不分越洋区域航线,外站津贴自民国105年7月1日起先调升至每小时4美元,自民国106年5月1日起再调至每小时5美元;公司应严格执行非会员不得享有第1点外站津贴调升之待遇,会员名单应以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提供之名单为准;公司如有提高非会员之空服员第1点外站津贴之情事,公司应再提高相同金额之外站津贴予会员;公司如有违反第3点约定之情事,就其差额应按法定利率2倍计算之迟延利息给付予会员。
不过,事后没罢工的华航企业工会却也享有同等待遇,空服员工会认为华航毁约,向劳动部申请不当劳动行为裁决,主张华航违反「禁搭便车条款」,提高非会员的外站津贴;提高非会员津贴,却未再提高会员津贴;宣布罢工协议不是「团体协约」;提高罢工当日出勤空服员之津贴。但裁决认为华航只违反第1项外站津贴「禁搭便车条款」,其余部分驳回,引发空服员工会不满。
判决指出,团体协约为维持并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并提升劳工之地位发展而来,且由劳资双方于团体协商过程中,各自推派代表,就团体协约草案内容达成共识,并缔结团体协约,任一项要件不符合,纵使达成协议,性质上仅属一般集体性协议,而空服员工会中秘书长林佳玮、顾问毛振飞、律师吴俊达等人均非工会会员,不符合团体协约法第8条所定工会推派之团体协商代表需以工会会员为限之要件。
另外,空服员工会当时在脸书宣布罢工到开始罢工,期间仅5小时,确实属突袭性罢工,华航须采取紧急应变措施,以维持营运,避免严重影响旅客权益,宣导或说明希望员工可选择不参与罢工或给予罢工期间出勤员工若干奖励金,此为华航合法、合理对抗手段,不应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
法官认为,非团体协约法上之团体协商,仅发生债法效力,故其效力及执行应循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法以求救济,因此原裁决驳回空服员工会此部分之申请,经核于法并无不合,今再驳回空服员工会之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