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爬山不舒服牵手人夫 正宫提出影片打脸小三

基隆地院近日审结,法官勘验相关影片,认定李女神色自若并无不适,不采信其说词。(陈彩玲摄)

基隆一名黄姓女子控诉,洪姓丈夫与李姓女子在台北西门町逛街牵手等亲暱行为,向小三求偿280万元,但李女辩称,当时是爬完山身体适才会牵手,基隆地院近日审结,法官勘验相关影片,认定李女神色自若并无不适,不采信其说词,认定其侵害黄女配偶权,判赔8万元。

判决指出,黄女与洪男2001年10月29日结婚,育有2名子女,洪男时常未在家中,以工作忙碌为由,向妻子隐瞒行踪,2人虽于去年11月27日离婚,但黄女从亲友口中得知,丈夫和她还有婚姻关系时,曾与李女一同出游,并有牵手等亲暱行为,甚至多次一同半夜进出新北市某处民宅过夜。

黄女得知后,气得向法院提告,向李女求偿280万元,但李女辩称,她和洪男只是一般朋友,没有不正常关系,2人只是好同事照片中手牵手是因为自己有气喘,当时刚爬完山,人不舒服等语。

法院审理时,黄女提出照片及监视器画面截图等件影本录影光碟、录影随身碟等证物,影片中显示洪男与李女2人手牵着手,李女神色自若漫步公共场所,且无搀扶洪男,并未身体不适等情形

法官认为,依影片中所示,李女的说词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判定李女明知洪男有配偶,与其社交往来应谨守份际,却多次与洪在公共场所长时间牵手、亲暱如情侣互动等行为,显然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为之界限,已侵害黄女配偶权,并造成其精神上痛苦,判李女须赔偿黄女8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