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案与BOT的迷思

▲▼大巨蛋现场。(图/记者陈明仁摄,下同。)

作者吴景钦(博)

大巨蛋案,不仅已成为北市府烫手山芋,且在台北市长做出勒令停工再局部复工的决定后,亦注定此案会步入长期谈判,甚至是诉讼恶梦中。而从此争端,更着实暴露出台湾对于大巨蛋与BOT的迷思。

台湾之所以要有大巨蛋的原因,当然是来自于职棒比赛,不会因风、因雨而停赛的需要,只是动辄上百亿的建造成本,实非政府财力所能负担。不过,我国在1994、2000年,分别通过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及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后,就可借由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工程之建设,以来解决国家无力支出的窘况

而关于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方式很多,其中参与最深者,就是所谓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依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8条第1项第1款,由民间投资兴建与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再转移所有权给政府。国家不仅无庸出资,更可向企业收取租金权利金增加收入,并因此达成公共服务目的,实百利而无一害。

只是期待总归期待,类如大巨蛋的建设与经营,所需耗费的时间与金钱极为惊人,若无极大的诱因,实难吸引企业投资。也因此,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15条第1项才规定,针对建设所需土地,若属公有,就应给予租金的优惠。若属私有而协议购买不成,根据同法第16条第1项,国家更得征收以来提供兴建者使用。甚且在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中,亦处处明文国家必须帮助建设者融资与给予租税优待。凡此种种,虽是为企业参与公共工程提供诱因,却也可能使得标厂商以此为要胁,反使政府付出更大的代价,致使零出支的目的完全破功。

尤其是大巨蛋,就算排除万难完工,但在兴建与营运成本如此之高,其租金必然相对高昂,恐动辄以百万元起跳,则在国内仅有四支球队,每场球赛观众仅以数千人计下,除非远雄企业自组球队,否则,他球团根本不可能去承租可容纳四万人的大巨蛋,则此场地就只能供国际赛事演唱会之用。若果如此,其使用率必然偏低,在私人企业不可能做赔钱生意下,势必会向政府要求免权利金以降低营运成本,并以增建百货办公,甚至是住宅大楼等来牟取最大的利益原本公益导向的运动园区,就变质成以营利为主的商业中心

尤其在大巨蛋已兴建至此,就算瑕疵已严重损及大众安全,但在解约必陷入缠讼致可能使巨蛋变成废墟考量下,市政府也只能以强硬的勒令停工与改善要求来逼使对方重回谈判桌,而不敢贸然走向解约一途,致又会落入企业者掳蛋勒赎的困境。所谓国家无庸支出的BOT案,竟赔上了极大的社会成本,致让人深深感受,原来不用钱,才是最昂贵的负担。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