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受婚姻制约 大法官:通奸罪不违宪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文化部长龙应台14日表示,台湾通奸罪,「是一个很落后的法条」;跟外国人聊到台湾有通奸罪时,让她很抬不起头,龙应台更反问,难不成婚姻必须依赖警察维持?其实我国过去也讨论过通奸罪违宪问题,但法界人士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释字第554号解释认定,「通奸不违宪」。

▲龙应台认为,台湾的通奸最让他抬不起头。(图/东森新闻资料画面)

大法官会议理由书中指出,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的存续与圆满,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人格有不可分离关系,性行为的自由,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制约

理由书中提到,婚姻共同生活基础之维持,原应出于夫妻双方的情感信赖等关系,刑法通奸罪以刑罚手段限制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间的性行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

龙应台则认为,夫妻俩有一人不愿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也不可以强迫,不然就会变成强暴,这显示身体主张自己的权利;但通奸如果有罪的话,又代表身体无法自主,因此这两个法律彼此矛盾。

她也补充说,身体的权利是属于每个人自己,「难道婚姻的维持需要靠警察敲门和侦探录影吗?」她觉得现在这个时代社会应该不是如此。而通奸罪依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