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后与同住弟起争吵 放火烧屋弟惊逃…法官2度减刑轻判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屏东县古姓男子,与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的弟弟同住,因酒后与也喝酒的胞弟发生争吵,被控在胞弟床尾放火,幸其弟被燃烧味道惊醒逃出,邻居发现报警,屏东地院7日依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书说,古姓男子与胞弟同住;2020年8月31日晚间,因酒后与胞弟发生争执而情绪失控,明知弟弟所在房间卧室内多为报纸、衣物等易燃性物质,一旦引火燃烧,恐将迅速延烧而烧毁房屋。
且明知其弟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行走不便,又因酒醉躺在卧室床上休息,可预见倘在该床尾处放火,所引起的火势、高温、浓烟吸入,可能导致其弟因酒醉及行动不便而逃避不及,发生窒息或烧死结果。
不料,古竟然于同日20时50分许,持打火机点燃其弟躺卧的床尾处置放的报纸及衣物,旋引发大火,随即离开现场,导致火势迅速延烧,其弟因闻到物品燃烧的味道而惊醒,发觉火势延烧而逃出,始幸免于难。嗣经邻居发现火警并通报屏东县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员到场后顺利扑灭火势。
法官说,古虽放火杀人,惟因其弟顺利逃生,并由消防局派员及时扑灭火势,未导致房屋烧毁或告诉人死亡的结果,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又在侦查机关尚未知悉其为放火之人前,主动向到场员警坦承放火,嗣后并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规定,依刑法第62条前段规定减轻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