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违宪之后

(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大法官变更宪法解释,宣告《刑法》通奸罪与《刑事诉讼法》规定配偶可以不告配偶只告相奸人,两皆违宪,即时失效。《刑法》的通奸罪,自此正式走入历史,社会瞩目。

大法官认定,通奸罪是约束配偶双方履行互负之婚姻忠诚义务,以维护婚姻制度及个别婚姻之存续,其立法的目的正当,但「对行为人性自主权、隐私之干预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整体而言,实属重大。」以刑罚权介入婚姻,「反而可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显然大于其目的所欲维护之利益,而有失均衡。」

《刑事诉讼法》容许配偶只告相奸人,被害者对配偶撤回告诉时,「多已决定嗣后是否要延续其婚姻关系。后续之仅对相奸人追诉处罚,就被害配偶言,往往只具报复之效果,而与其婚姻关系之延续与否,欠缺实质关联。」刑事审判「可能加深配偶间婚姻关系之裂痕」于挽回婚姻关系未必有益,法律因其身分之不同而使相奸人最终单独担负罪责,通奸人则毋须同时担负罪责,此项差别待遇与延续婚姻的立法目的「欠缺实质关联,自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有违。」

简单归纳,国家用通奸罪来保障婚姻,刑罚权的介入对婚姻的损害过大,手段与目的之间,并不合乎比例。容许被害配偶对通奸配偶撤回告诉,虽在促使婚姻关系延续,但只罚相奸人,不罚通奸配偶,差别待遇取决于身分,又未必可以挽回婚姻,就是违反宪法上的平等。

用白话说,宣告此罪违宪,非为通奸背书,而只在昭告社会,国家刑罚并不鼓励报复所谓的「小三」、「小王」。通奸行为发生,受害的配偶想要维持婚姻,打刑事官司,不是办法。

也许有人会问,请求民事赔偿有用吗?其实,从大法官的解释也可了解,真正伤害婚姻忠诚义务的人是通奸的配偶,单单向小三或小王求偿,恐也不是办法。

受害配偶不想维持婚姻,可以诉请离婚,无需刑事处罚。愿意维持婚姻的受害配偶,真会希望国家把配偶关入牢中思过?终究是要宥恕配偶,才会先提刑事控诉而又撤回。但是,如此不但吓阻效果难期,提告其实伤害婚姻关系更深,又要惩罚配偶解气,又要维持婚姻,鱼与熊掌,实难兼得。

发动刑罚权,从来都不是被害人寻求救济的必要途径。真想要维持婚姻,希望犯过的配偶下不为例,何妨要求配偶写张悔过书诚心认错,以观后效?配偶如连悔过书都不愿意书写,这样的婚姻关系能够维持吗?悔过书如不可信,靠法庭训斥又会有多少效果呢?

配偶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时,打刑事官司的权利救济实益,其实有限,真的希望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可依《民法》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现在《民法》规定配偶的平等保护,已趋于完备。受害配偶要求离婚,在请求损害赔偿之外,还可以请求公平分配婚姻财产、赡养费用、要求子女的监护权、教育费用等,其实都是真正有效的法律途径。若是已经请求离婚了,国家何需另施刑罚?

说到底,原谅配偶而婚姻继续,国家加施刑罚恐属多余;不原谅配偶而要求离婚,国家加施刑罚,也是多余。通奸罪,本来多余。维系婚姻忠诚,在于当事人遵守婚姻契约,不是靠法院举着刑罚戒尺耳提面命。婚姻出轨是自家之事,父母对于成年子女的家庭纠纷与是非,怕也难以插手吧!何况角色不是为人父母的检察官或是法官呢?

通奸是婚姻契约的违反,违约自有违约的民事救济。通奸罪宣告违宪之后,已婚之人该有新的认识与警惕:一旦出轨,伤了配偶信任,就可能婚姻不保,后果请自负!官府充任道德法庭,训斥申诫通奸了事的时代,一去不返了。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