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无罪 释宪男再求偿遭打脸

林姓男子声请通奸罪释宪后,去年大法官宣告通奸罪违宪,检察总长为他提非常上诉,他改判无罪确定。林请求刑事补偿,但最高院认为他的无罪不是「未犯罪」,驳回请求。(本报资料照片)

林姓人夫与已婚的钟姓女子到汽车旅馆偷情,他被依通奸罪判刑4月定谳,林声请释宪后、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奸罪违宪,林逆转获判无罪,他请求刑事补偿,但最高法院认为他「并非没有做这些事」,驳回请求确定。

49岁的林姓男子与32岁的钟姓女子,2016年在高雄市汽车旅馆房内,遭钟女的老公带员警抓奸逮获,林与钟女共处一室,且房内有用过的卫生纸,检察官嘱托警方鉴定后,验出林与钟女DNA,2人遭通奸罪起诉。

法院认定,林未表示认错及悔意,难认犯后态度良好,将他依通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罚金定谳。林声请释宪,去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释,宣告通奸罪违宪、立即失效,检察总长为林提非常上诉,今年1月最高法院将林改判无罪确定,他请求刑事补偿。

最高法院认为,林并不是因未通奸被判无罪,他的行为与《刑事补偿》立法意旨,因国家实现刑罚权的公共利益结果,致个人基本权利受有特别牺牲的损害或危险有别,林是因法律遭宣告无效,改判无罪,不符刑事补偿法规定,驳回请求。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日前作成裁定、统一见解,其他释宪声请人的案件,如果检察总长为其提非常上诉后,最高法院应将通奸罪的有罪判决撤销,改判免诉而非无罪,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