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判无罪却仍遭限境8月违宪 向心夫妇打释宪官司

向心、龚青夫妇(本报资料照片)

影响2020年总统大选的王立强「假共谍」案,受牵连的中国创新投资公司主席向心、龚青夫妇另被控涉洗钱案,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判决2人无罪,因检方未提上诉,2人获判无罪确定,返回香港,但向心夫妇不满高院判2人无罪,当天仍对2人限制出境、出海8月,虽向最高法院提抗告却遭驳回确定,向心夫妇认为高院、最高法院裁定侵害2人诉讼权,有违宪之虞,已请律师向宪法法庭提起宪法诉讼。

据中国创新公司公告,向心、龚青夫妇自2019年11月24日因王立强案遭台北地检署限制出境,北检2021年4月8日不起诉《国安法》,另依洗钱罪起诉。台北地院一审2022年2月24日判决无罪。

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后,再经台湾高等法院于2023年9月6日判决无罪。但高等法院却在未给2人陈述意见情况下,同日迳自裁定继续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严重侵害2人受《宪法》第10条及第16条保障之迁徙自由及诉讼权。

向心夫妇以高院裁定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以2人限境处分已被原审撤销且已回港失其效力、抗告并无实益为由,驳回2人抗告。

向心夫妇认为最高法院的裁定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并侵害2人的诉讼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04条第2项规定「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执行终结,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执行终结而无实益为由驳回」意旨。

向心夫妇强调,法律救济有时不是为了即时利益,而是为了确认过去公权力的行使是否违法。最高法院裁定并未具体审查高院限境裁定是否违法,反而以没有实益为由驳回抗告,剥夺2人诉讼权。

向心夫妇认为,最高法院裁定,违反《宪法》第23条所保障之比例原则。高院于二审判决无罪后,检察官是否会提出上诉,尚无定论,高院并未采取同样可达到保全诉讼目的且对2人侵害较小之手段,例如先听取被告及辩护人意见后裁定限制出境、出海2个月,而是直接迳行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高院限境处分不仅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且欠缺必要性而违反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