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医黄慧夫「无罪变有罪却无法上诉」!违宪修法却不能受惠 煎熬11年自救翻案
▲黄慧夫业务过失致重伤害案件,终于获平反。(图/记者吴铭峰摄,下同)
台大医院整形外科主治医师黄慧夫,11年前为一名少年手术,但少年术后自行转院,变成右腿缺血性坏死,最后截肢,而黄也因此被提起公诉,而他一审原被判无罪,但案经上诉二审时遭判有罪确定。此外,碍于当时刑事诉讼法规定,黄慧夫无法再继续上诉,虽然立法院之后推动修正条文,但因为法不溯及既往,黄也无法因此受惠。
黄慧夫自认没有医疗疏失,一审法院也判决他无罪。但却于二审时却被改判有罪,判刑4个月定谳。此外,由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条、第321条之窃盗罪。」,让黄慧夫无法继续上诉。
黄慧夫一案,让社会大众高度重视,而大法官于2017解释字第752号解释,宣告相关条文违宪,立法院以随即在同年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若一审判无罪,二审改判为有罪时,案件均可上诉第三审」但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黄慧夫也无法从这次的修正中受惠。
不过,黄慧夫并未因此放弃,在民间司改会的协助下,重新努力搜集证据,想要重启再审,同时并请求台大医院、三军总医院、台北荣民总医院等3间医院,各自针对本案作出医学鉴定报告。这3份报告都指出,黄慧夫当时进行的「筋膜切开术」成功,借由他的手术成功挽救患者的生命;另外也认为患者术后受到良好照顾,当时的术后护理纪录「末梢血循可」、「伤口微渗粉红色」,转院后的护理纪录「皮肤温暖、皮肤颜色粉红、皮肤完整性伤口」,都在在显示,患者术后得到良好照顾,黄慧夫并无过失。
黄慧夫提出这3份新的医疗报告,当成再审的新证据,请求高院重启再审。高院2018年裁准重启再审程序,经过合议庭审酌后,也认可3份医疗报告的结论,改认定黄慧夫并无过失,最后判决黄慧夫无罪确定,还他清白。
另外,对于释字第752号,大法官于释宪时解释,「惟就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者,被告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诉救济之机会,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因此宣告违宪。对此,前总统马英九涉泄密案,一审获判无罪,但案经上诉到高院后,则被改判4月徒刑,倘若在以前,马英九是无法再进行上诉的,但由于释字752号、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让他得以上诉一搏,最终被改判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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