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话文运动/【释字791】通奸罪,被违宪

5月29日下午,「通奸罪」被大法官宣告违宪!但我们要注意的是,被宣告违宪的,不仅仅是通奸罪。

通奸罪哪里违宪

首先我们要知道,有一种人权,叫做「性自主权」,而通奸罪就是限制所有进入婚姻关系中的人,不可以有「性自主」,除非配偶同意,否则只能跟配偶做爱。

但大法官认为,这件事情没有严重到需要用刑法规范。因为双方的「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婚姻忠诚义务」不等于婚姻关系本身,有可能会破坏「亲密关系」,但不一定会必然破坏「婚姻关系」。所以就「通奸罪」维护婚姻制度而言,是没有办法达到立法目的,因此违宪。

仅告第三者也违宪另外一条放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被大法官宣告违宪。这条原先是让原配可以有原谅机会,可以让他们对出轨的配偶撤告,单独告小王小三,但大法官认为这样违反「平等权」。

为什么?因为这样使用上,只有报复的效果,也根本没有办法达到婚姻关系存续的意义。而且在审判过程中,为了要发现真实,进行交互诘问,把相关事实放在公开的判决书里面,更会导致婚姻裂痕,根本回不去。

另外,原则上因为通奸是一男一女发生婚外情性行为,所以男女比率理论上应该是各半,但长年下来,女性受判决有罪之总人数明显多过男性。因为男生多半是家庭经济支柱,所以女性配偶多半会选择原谅,而只对小三提告;反过来说,男生如果要告,都会把两者一起告到底。原先拿来「原谅配偶」的规定,最后被使用成对「女性」极为不利的规定,因此也被宣告违宪。

有大法官说:「这样不会有一夫多妻的状况吗?」

在这次大法官解释中,只有一份不同意见书,是吴陈镮大法官提的。他主要认为,通奸罪比民法更可以维系婚姻制度,所以有必要存在。

他也这样说:「一个文明法治社会,难道要容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之婚姻制度?亦难道要容许男女不平等、婚姻人格伦理秩序荡然无存、各个家庭支离破碎、婚生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均在不正常之环境中成长,造成动荡不安之国家社会,而危害国家社会之发展?」

反而许宗力大法官持着完全不同的立场,他说:「同样是参与婚外性行为,女性通奸者遭到社会斥为淫娃、荡妇,而男性通奸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女性永远背负着贞节牌坊,要从一而终,通奸根本十恶不赦,没浸猪笼就算了,还敢奢望得到原谅;而男性脚踏两条船,不仅容易获得原谅,甚至为世人所暗自钦羡。」他认为通奸罪的使用,会对于女性不利,并且产生间接歧视,是该拿掉这样的歧视,也让社会正视性自主权的重要性

黄昭元大法官则认为,通奸罪没有必要存在,他说:「然如因各种因素致难以继续同行,纵令动用刑法伺候,监狱关得住人,但还是关不住心。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规定,是该划下句点了。」

黄虹霞大法官最后则是用比较其他的国家状况来说明:「在 24 年现行通奸罪立法前,就已经有很多国家不认为应该以刑法处罚通奸行为。24 年至今,国际间有更多国家陆续取消通奸罪,难道这些国家不关切婚姻制度吗?这些已经没有通奸罪规定之国家,他们的婚姻制度因而不保或崩坏了吗?事实不是这样子的啊!通奸罪规定的威吓力有限,如前所述,以通奸为由诉请离婚的比例,只占百分之一而已,请放下这些担心吧!」

法律白话文运动。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