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释宪文看不懂…另类「翻译」网友热推:法律白话文运动
司法院大法官24日针对台北市政府和同志运动家祁家威声请的同性婚姻释宪案,做出释字第748号解释,指《民法》不允许同性结婚规定为违宪。有网友在PTT八卦板上将释宪文逐一「翻译」成白话文,赢得一票网友大赞「终于看得懂释宪文了!」
▲同婚释宪案结果出炉,大法官认定《民法》违宪。(图/记者季相儒摄)
网友在PTT八卦板上「翻译」成白话文,引起其他网友纷纷留言「我终于看得懂了!」、「这真的是法律白话文运动」、「这翻译我给一百分!」、「这篇太棒了」、「很直白,翻得不错」、「大法官超可爱」等。该释宪文内容对照如下: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禁止同婚违宪,两年内给我修好。
理由书
祁家威跟台北市吵架输了来找我。
声请人台北市政府主张婚姻章规定抵触宪法第7条、第22条及第23条规定部分,其理
他说台北市不许他同婚违宪。
声请人祁家威主张民法第972条、第973条、第980条及第982条规定抵触宪法第7条
他说他吵很久了很累累。
关系机关法务部略称:一、司法院大法官历来解释所承认之「婚姻」,均系指一夫一
关系机关内政部略称:该部为户籍登记业务主管机关。结婚要件之审查系依据民法主
内政部说我听法务部的。
关系机关台北市万华区户政事务所略称:依据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之函释,婚姻章规
台北市说我听大法官的。
本院斟酌全辩论意旨,就声请人声请解释婚姻章相关规定部分,作成本解释,理由如下
我来讲话。
查声请人祁家威于75年间以「请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为由,向立法院提出请愿
你们弄三十年了还没弄出同婚,我很失望。
次查,95年间立法委员萧美琴等首度于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获多数
立委打架打十年了都没弄出同婚,我很失望。
本件声请涉及同性性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选择结婚对象之自由,并与异性性倾向者同
我勉为其难帮你们解释一下。
按本院历来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关解释,就其原因事实观之,均系
我从来没说过同性不能结婚。
婚姻章第1节婚约,于第972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明定婚约
同性不能结婚都是下面人讲的。
适婚人民而无配偶者,本有结婚自由,包含「是否结婚」暨「与何人结婚」之自由
我觉得同性可以结婚。
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
我最大。
现行婚姻章仅规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结合关系,而未使相同性别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
反正同性可以结婚。
究国家立法规范异性婚姻之事实,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认婚姻
反对理由都在放屁。
虑及本案之复杂性及争议性,或需较长之立法审议期间;又为避免立法延宕,导致规
总之同性可以结婚,给你两年修好。超过两年没修好就自动合法。
现行婚姻章有关异性婚姻制度之当事人身分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本解释而改
就是这样。
声请人台北市政府另以系争函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部分,经查该函为内政部对于台北
顺带一提,台北市说内政部违宪,可是内政部太小咖了,我不想鸟他们。
附注
我查了很多资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