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纶/司法官年龄非绝对,社会历练才对!

法官若因个人历练不足将影响其判决是否公正,进用上应强调其社会历练及适性。(图/达志示意图

现有司法特考考选制度高普考试一样,最大的特点,就是在维护进用人员的公平性国家选拔人才,不致于受到政治势力或既有利益者的影响与左右,在很大的程度上,维系这个国家权能的运作!

现今,人民司法官批判,环绕在社会历练不足的质疑,年轻的法官却承办与自身历练显不相当的案件,审理一开始即难以说服程序参与者,再加上时有不符社会通念的判决出现,使得讥讽法官竟成为社会常态,实非国家之幸、人民之福。对此质疑与批判,司法就应该反映并说明自身权威合理性的根本基础,而非隐身于宪法法律盾牌之后,回避说明。

考选现制题目解析力目前考选制度,只要大学毕业或修习过一定法律学分,即有资格报考司法官考试。司法官考试通过后,经过法务部司法官学院两年期的养成训练,再依据成绩与自愿,分派地方法院法官、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司法官特考,需要准备研修13个法律科目,约是1%的录取率关键在于申论题的得分,竞争激烈可见一斑。从近几年来录取平均年龄在26岁看来,通过者多是大学毕业后,努力准备考试3至5年,因此,也可以大胆推论,通过者欠缺社会历练。通过考试者再经过两年的实务培育训练,所能掌握的也只是法律规范与实务操作概要,对于社会历练仍旧缺乏。而社会历练这一部分,本就不应期待透过法务部司法官学院教导

提高应试年龄仅能治标若是只看到粗浅的录取平均年龄数据,冀图以提高应试年龄作为担保录取者已有相当社会历练的改革方案,相信一般人也会质疑。因为在应试前的这几年,应试者究竟从事了什么社会历练之事?

若仅以提高应试年龄来担保社会历练,作为「年轻的法官却承办与自身历练显不相当的案件」质疑的回应,并无法担保社会历练之有无,而社会历练之有无也无从考核。

欧美各国进用司法人员法制有所差异,但多系着重在法学硕士专业与一定年限之相关工作经验,两者兼具才是司法官进用条件。相较之下,论者以提高应试年龄作为改革刍议,并不是真正的解决途径。

业务爆量令人却步如今,无论法官、检察官,其负责案件量远超乎合理受理数量,而对于各类司法文件的要求,几近苛求巨细靡遗,徒然耗费法官、检察官时间,也压缩其思考判断的时间。如此繁重的工作环境,要求每一案件均能用法正确无误,或是另一种苛求。

进用法学院教授、干练律师是为了借重社会历练与经验,然而,纵有社会历练足够的法学教授与律师进用为司法官行列,繁重的工作环境也不会有所改变,司法又该如何气象一新及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感?再加上以现有每月薪资待遇新台币20万元以下之数,就想要吸引法学院教授、干练律师转身投入司法官行列,成效令人玩味

通才考选无法培育司法专才现行培育训练的方法是通才训练,但却无法评断出个别司法官适性发展的专长,导致具有民事专长却担任刑事庭法官、检察官,对于刑事侦查审判几无热情充其量仅为刑事侦查文件的高阶审核官;反之,具有刑事专长却担任民事庭法官,也令当事人疲于说明争议核心事项,却不得其效。

从各自职业特质选拔进用,法官更应区分民事、刑事类别,让具有民事专长者,担任民事庭法官,而非配合法院事务分配,屈从刑事庭法官乙职;选拔资深检察官进入刑事庭,担任刑事庭法官,方能明辨检警调侦查作为,进而落实刑事诉讼保障人权

法官职业特质重公平与经验、检察官职业特质重公正与热情,让法官的经验说服人民、让检察官的热情影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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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纶中理律师事务所所长,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法务部刑法分则研修小组研究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