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纶/「浅论文化」危害司法公信
▲媒体报导应详实及正确,以免偏颇或失真而造成新闻当事人二度伤害。(图/达志/示意图)
每当媒体报导司法判决结果,媒体主笔者多是以自身理解范围来摘取报导内容,先天性就不能期待完整如实报导,因此,片断的摘取判决内容,如果没有精准的掌握整份判决的前后论述,受限于媒体主笔者个人解读,该报导就很容易偏离判决本意。
以日前吵得沸沸扬扬的「师铎奖校长性侵7岁姪女」一案,部分媒体未经查证却报导「法官认定合意轻判」,更激起民众对于法官及司法的不信任。其实,法院对于性侵案件判决,依法原则是不公开判决内容的,因此,当此则媒体报导一出,舆论随即而生,一般民众当然可以提出质疑,但评论者则应具备相适应的法律专业,同时在做出评论前,也应该审阅过整份判决,否则,何以评论!又如何指引正确!
当然,若是检察官对于本件判决不服,自可循上诉途径由上级法院来审视此一判决是否得当,实在不恰当也不可以直接以此报导为依据,迳下结论指责法官。何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否也存在检察官与法院同一看法见解的情况呢!
然而新闻报导一出、乡民键盘四起,在未能得悉事实全貌下,单方的疑问、质疑、批斗、改革声浪渐次崛起,又嘎然而止,浅薄评论文化无助于促进法治进展!
还是要严肃提醒,本案判决内容并未公开,无论何人实在无从为适当评论,纵使审理本案之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有发布新闻稿说明,也无法从此新闻稿内容一窥判决全貌。
再者,媒体轮番报导也间接使得本案之被告、被害人逐步曝光,损及被告无罪推定原则的诉讼人权保障,也可能使得被害人遭受媒体迫害隐私。多年后,此一时的新闻素材将成为综艺八卦节目的片段,将引发侵犯个人隐私的危害。
有关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规范冲突,若不符社会普遍认知与期待,主管刑法法规之法务部本即应提出刑法修正案,以符全民付托;若有认事用法违误之判决,检察官当积极善尽其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而除法定救济途径以兹纠正外,司法院也应依法考核法官适任性,方是本案后续观察之重点。
其实,各界都很清楚,无论是从媒体报导偏颇或乡民舆论哄抬的现实,不就是出自社会大众对于司法公信信赖不足、法治常识欠缺而生。长期以来,不尽正确的司法偏颇讯息,透过媒体报导转化人民自身经验累积,不免积非成是,确也成为迈向全民法治的隐忧。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高举人权的旗帜,将现有不足欠缺的法制面完整建构,而非基于片段理解报导所衍生的司法印象,提出司法改革建议,而类此司法改革建议,可能从来就不是司法改革的良方策略。
●杨智纶,中理律师事务所所长,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法务部刑法分则研修小组研究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