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纶/「浅论文化」危害司法公信

媒体报导应详实及正确,以免偏颇或失真而造成新闻当事人二度伤害。(图/达志示意图

每当媒体报导司法判决结果,媒体主笔者多是以自身理解范围来摘取报导内容先天性就不能期待完整如实报导,因此,片断的摘取判决内容,如果没有精准的掌握整份判决的前后论述,受限于媒体主笔者个人解读,该报导就很容易偏离判决本意。

以日前吵得沸沸扬扬的「师铎奖校长性侵7岁姪女」一案,部分媒体未经查证却报导「法官认定合意轻判」,更激起民众对于法官及司法的不信任。其实,法院对于性侵案件判决,依法原则是不公开判决内容的,因此,当此则媒体报导一出,舆论随即而生,一般民众当然可以提出质疑,但评论者则应具备相适应法律专业,同时在做出评论前,也应该审阅过整份判决,否则,何以评论!又如何指引正确!

当然,若是检察官对于本件判决不服,自可循上诉途径上级法院来审视此一判决是否得当,实在不恰当也不可以直接以此报导为依据,迳下结论指责法官。何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否也存在检察官与法院同一看法见解的情况呢!

然而新闻报导一出、乡民键盘四起,在未能得悉事实全貌下,单方的疑问、质疑、批斗改革声浪渐次崛起,又嘎然而止,浅薄评论文化无助于促进法治进展!

还是要严肃提醒,本案判决内容并未公开,无论何人实在无从为适当评论,纵使审理本案之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有发布新闻稿说明,也无法从此新闻稿内容一窥判决全貌。

再者,媒体轮番报导也间接使得本案之被告被害人逐步曝光,损及被告无罪推定原则的诉讼人权保障,也可能使得被害人遭受媒体迫害隐私。多年后,此一时的新闻素材将成为综艺八卦节目的片段,将引发侵犯个人隐私的危害

有关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规范冲突,若不符社会普遍认知与期待,主管刑法法规法务部本即应提出刑法修正案,以符全民付托;若有认事用法违误之判决,检察官当积极善尽其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而除法定救济途径以兹纠正外,司法院也应依法考核法官适任性方是本案后续观察之重点。

其实,各界都很清楚,无论是从媒体报导偏颇或乡民舆论哄抬的现实,不就是出自社会大众对于司法公信信赖不足、法治常识欠缺而生。长期以来,不尽正确的司法偏颇讯息,透过媒体报导转化人民自身经验累积,不免积非成是,确也成为迈向全民法治的隐忧。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高举人权的旗帜,将现有不足欠缺的法制面完整建构,而非基于片段理解报导所衍生的司法印象,提出司法改革建议,而类此司法改革建议,可能从来就不是司法改革的良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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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纶中理律师事务所所长,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法务部刑法分则研修小组研究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