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纳入利害关系人 别让公投成为霸凌的帮凶

▲打开鸟笼公投后,中选会预告修正子法可能会让公投案直接影响到的利害关系人从公投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中合法的被排除,沦为霸凌少数群体的帮凶。(图/视觉中国)

2017年底《公投法修正案三读通过,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十几项公投提案通过,进入查对和连署的阶段。但是打开鸟笼后,我们发现中选会在今年5月11日预告修正的子法──「全国性公民投票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实施办法」,可能让直接民主充满危机,成为霸凌的帮凶。

这个办法的修正草案,将来可能会让公投案直接影响到的利害关系人,从公投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中合法的被排除,是相当严重的缺失。在正方反方代表推荐人选现行规定中,至少「应有」一名是依本法许可设立办事处之支持或反对意见者,然而此次修正案中,修正为「得有」,也就是说,同志团体就算依法设立办事处,也有可能无法成为辩论会的参加人,也无法以利害关系人的身分提出意见。

台湾解严至今已三十多年,正稳健的走在民主化的路上,但是在草案中,我们仍能看见「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这类缺乏明确性且具道德判断之用词,且如果经公投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主持人判断,意见发表人或辩论人的言论有「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就能制止且不予播出。然而,何谓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行为的认定,社会上多所争论。甚至在过去,同性恋相关的标语或相关图像,也曾被认定是妨害善良风俗,例如台湾首位公开出柜者祈家威在1986年向立法院递交请愿书,得到的公文回复竟是:「同性恋者为少数之变态,纯为满足情欲者,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所以这样的规定如果仍然存在,可能严重侵害宪法所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和平等权

再者,为了符合两公约歧视性仇恨性主张之禁止,以及与国内其他法规之审议结论一致,目前其他法规已逐一将「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争议规定,修改为「不得有歧视性或仇恨性」取代。为符合世界反歧视运动之潮流及国内法规修订的趋势,建议将「不得有歧视性或仇恨性之言论或行为」之规定入法。

《公投法》设计公投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是希望民众能充分了解议题,做出判断,所以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中,正反代表所提供的论述,以及内容是对民众做宣传,也应该要能被信任。否则在资讯流通快速的今日,民众接收到错误资讯后,又可能使用通讯软体将错误讯息散布,致使原来本法设计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希望促进民众知情投票之美意遭到扭曲。像是之前被移花接木的性平教材,若缺乏事实查证机制,就可能会让错误资讯引导公投结果。所以,中选会应设置事实查证平台及查证人员,以确保资讯的正确性

我们将要迎来冲破鸟笼公投后第一次的全国性公投,中选会应尽速回应相关意见,修正目前充满漏洞制度设计,确保民众公共参与及意见表达的权益,勿使公投案沦为霸凌少数群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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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立法委员,投入妇运35年,推动诸多性平法案,现致力于婚姻平权。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