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为何违宪!「刑法239条」争议...超白话懒人包:性自主权是关键

大法官做出释字791号解释,宣告通奸罪」违宪。(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周亭玮综合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今(29)日宣告,《刑法》第239条「通奸罪」,以及《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有关夫妻间撤告,但小三仍须受处罚」的告诉主观不可分例外情形,宣告违宪,即日起立即失效。《ETtoday新闻云》整理懒人包,让读者一次看懂。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通奸罪」?

《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司法实务上,与配偶以外的异性有「合意奸淫」行为,都会触犯通奸罪,而小三、小王正是法条里所谓的「相奸者」。

另外,在实务上与部分学者认为,通奸限定在「男生性器女生性器的结合行为」,因此为了证明配偶有通奸事实,往往需要捉奸在床,而咸湿对话尽管能证明,配偶跟对方有超友谊的不正常往来关系,但未必有办法证明发生「性器结合的行为」。

示意图,与本文无关。(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什么是「告诉不可分」?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有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告诉乃论之罪」,就算只对一个人提告,检察官也会连同所有共犯一同起诉;若原告撤回告诉,就算只对其中一个人撤回,所有共犯也会受到恩泽

重点来了!「告诉不可分」在遇到通奸罪时,就有了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在提起告诉后,可以单独对配偶撤回告诉,但对小三(小王)的告诉不会因此而被撤回。

值得一提的是,若在通奸行为发生前,有纵容、允许配偶的情形,或在提起告诉前选择原谅,就丧失提起告诉的机会了;另外,提起告诉后闪电离婚,又撤回对「前配偶」的告诉,那么小三(小王)的告诉也会被撤回。

▲示意图,与本文无关。(图/视觉中国CFP)

●「通奸罪」违宪的5大关键

1.随着社会自由化多元化发展,婚姻关系中个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权,已更加受到重视,婚姻的社会功能也趋于相对化,而宪法就此议题定位评价,当然有与时俱进的必要。

2.性自主权与个人人格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为个人自主决定权的一环,与人性尊严密切相关,属于《宪法》第22条所保障的基本权。而这个有争议的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应该受到较为严格的审查

3.配偶一方违反了婚姻忠诚义务,虽可能危害、破坏之间的亲密关系,但并不代表妨害婚姻关系的存续,而以刑罚规范,即便有助于吓阻这些行为,但就维持婚姻制度、关系的目的来说,手段的适合性较低。

4.就像前面所述,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逐渐相对化,是否能维持和谐、美满的婚姻,有赖双方的努力和承诺,而通奸行为虽然有损信守的忠诚义务,但并不损及公众利益

5.最后,处罚通奸行为,严重干预个人性自主权核心范围,况且国家以刑罚手段处罚违反婚姻承诺的配偶,反而可能对婚姻有负面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违宪2关键?

1.仅对小三(小王)作出处罚,与婚姻的延续并无实质关系,往往只有报复的效果

2.在审判过程中,所有私事都会公诸于世,可能加深配偶间的裂痕,对挽回婚姻关系未必有实质的关联性;而小三(小王)最终单独承担罪责,这种差别待遇也与立法目的欠缺实质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