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少事法修正】单打独斗的少年司法 行政部门请站出来

▲单打独斗的少年司法难以周全的妥顾孩子的需求,更需要行政福利资源的挹注。(图/视觉中国CFP)

停滞了14年之久,《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事法》)终于再次被排入立法院议程上,这部关系台湾7岁到18岁孩子的重要法律,在民国94年(以下通用民国)最后一次小幅修正后,司法院历经三组修法委员孜孜不倦的开会讨论,屡屡提出修正草案闯立法院未果,今年好不容易在立法委员支持下,露出修正的曙光。

这14年间发生多起相关事件:98年,大法官释字第664号解释案,大法官告诉社会大众,面对经常逃学或逃家的虞犯少年,不可使用收容或感化教育方式去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102年到106年,少年矫正机关发生了买姓少年不明之死、感化少年被吊猪肉惩罚及五拳殴打致死案等事故;还有,理应以辅导及照护方式对待司法儿少的福利安置机构,也发生违法超收、被控暴力管教及多起安置少年间的性侵事件。

这些事件历历在目,媒体、监察委员、立法委员、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五分组委员、《儿童权利公约》首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国际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士,透过报导调查、弹劾、质询及各式检讨与决议,从各面向去检视相关制度与法规,最后在各方注目下,司法院及立法委员们纷提出各版本的修法草案,期待在这一会期能站在维护儿少权益立场,翻修这部年久未修的重要法案。

在这些修法草案中,最受瞩目的就是《少事法》第3条少年虞犯存废及处理因应的议题。

什么是虞犯?简单来讲,虞犯行为并未触犯刑罚法律,例如逃学、逃家、出入不当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施用迷幻物品等。若成年人有这些行为,不会被送法院,顶多以罚金、命上课等行政处分对待;但若是12岁到18岁的青少年做这些行为,相关人等便可请求法院处理,由法院评估他的性格及环境,如认为他暴露在高风险中,未来可能会恶化到触犯刑罚法律,为遏止恶化,司法便会决定介入,矫正其行为。

司法的介入对虞犯少年是万灵丹吗?我从事少年司法实务工作二十余年,早年所见的虞犯多是逃学或逃家案件,在强迫入学条例压力下,教育人员积极的想尽办法找回中辍生,而《少事法》的虞犯制度,就是最强大、最好用的工具。

但法院收案调查后,常发现未必可归咎于少年,例如在校被霸凌、被勒索、学业不适应、在家被性侵、被家暴,当学校、家庭待不下去时,生命自然会找到出口,而逃离就是一个自我保护的好方法。对于曾受创伤因此学会逃离,进而与不良损友结伴混迹天涯的孩子,单用司法强制力硬逼他回来,让孩子继续面对无解困境时,再度逃离,也是必然的。

面对逃到看不到人影的孩子,最后司法能拿出来的杀手锏,就只剩感化教育。但当大量以剥夺人身自由手段对待单纯逃学或逃家而未触法的孩子时,大法官便站出来以释字第664号解释案告诉大众,用拘禁手段处理逃学或逃家少年,是违宪的。

司法不能关逃学或逃家少年后,换由毒品问题兴起,虞犯案件转以施用迷幻物品的青少年为大宗,从全国各法院终结案件统计数据来看,施用迷幻物品案自100年大爆发,100年1,670件、101年2,205件,到102年的2,987件为最高峰,而后快速下滑,到107年却只剩399件。看到这样的数据,大家会以为是因为少年司法成效良好,案件数才大幅下滑吗?我很想这样想,但事实不然。

案件数起落,其实跟刑事政策、警方绩效给分、新兴毒品的兴起都有关连。我一直认为,施用毒品不会是少年的主要问题,因为这类少年多有身心困扰、家庭失能,以及社会支持欠佳等多重困境,施用毒品只是其众多行为问题中的一项。若未获得适当辅导,协助其改善家庭、人际、情绪及挫折容忍力,他仍会透过各项偏差行为,来告诉大家他有问题。所以,毒品案件数变少,并不代表孩子们问题少了。而这几年从第一线实务所见青少年酒后驾车问题,以及滥用笑气致双脚瘫软不良于行的案例来看,多少印证我的看法。当孩子想要麻醉自己时,任何成瘾性物质都可以,没有毒品时,酒精、笑气就是最好的替代品

要救助一个暴露在高风险中浑身创伤的孩子并不容易,即便挹注各式资源,也不见得能立即见效,更何况这些孩子常因司法身分,而被社政、教育系统排拒,当孩子只剩毫无行政或福利资源的司法时,单打独斗的少年司法也难周全的妥顾孩子的需求,更难保障少年健全成长的目标。

基于此,立委们想方设法提出各版《少事法》第3条修正草案,期待行政部门能接纳这些孩子,可惜各部门本位主义高墙仍在,卫生福利部警政署、教育部纷纷对立委的行政先行辅导提案版表示反对,以致修法再遭阻碍,孩子权益再次被漠视

5月中旬,《少事法》的修法将进入成败的关键期,在此吁请行政部会及立委诸公慎思,也请社会大众多加关心与监督,掉落到司法里的孩子,部分是被疏漏未被妥善照顾的,司法处遇措施有限,且无权调度福利等资源,行政部门不该再用「司法」或「社福」的身分去区分孩子,请放下本位的立场,一起站在维护儿少最佳利益的角度,并肩作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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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桃园地方法院调查保护室主任调查保护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