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二二八馆长适任吗】触法儿少前科的被遗忘权

触法儿少隐私要靠大家齐心守护,让孩子在不受外力爆料攻击隐忧下健全成长。(图/视觉中国CFP)

大选前夕,政治攻防讯息纷纷扰扰,为求清静,常会自动忽略这些资讯,但当脸书朋友贴出二二八国家纪念馆前任馆长以50年前的少年案件,质疑现任馆长不适任新闻时,让我不得不留言提醒朋友,「《少年事件处理法》可是有少年前科涂销及保密责任规定」,可别再随着爆料者脚步而行,助长不当行为。

触法的未成年人,该不该有重生机会

我国《少年事件处理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系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而制定法律」,这法不是以惩罚为目的,是为让触法孩子有更生、重新开始机会,而特别设计下列制度

1. 「不公开审理」制度:第34条、第73条分别规定,调查、审理程序不对外公开,希望借此帮少年阻绝外界的窥探及激情与责难的压力。

2. 「少年事件保密」原则:第83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使用媒体网路或其他公开方式揭示触法少年的记事与照片,杜绝他人借由媒体报导、网路贴文或影片等公开资讯辨识出触法少年身分的机会。另外,第83条之1第3项亦规定,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机关机构团体个人都不得提供少年案件纪录有关资料,除非是为少年本人的利益,或者是经少年本人同意,且这同意还需依照少年的年龄及身心发展程度衡酌,以确认少年是否了解同意的后果及其真意,必要时还得征询、听取他的家长的意见,以做最有利少年的判断。

3. 「前科涂销」制度:第83条之1规定,少年的转介处分结案2年、保护处分或徒刑执行完毕结案3年、受不付审理或不付保护处分裁定确定后,视为未曾受这些处分或刑的宣告,故法院应通知保存少年案件纪录及资料的机关、机构及团体,将少年的前案纪录及有关资料涂销。

4. 「未涂销或泄密惩处」制度:第83条之2规定,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机关、机构、团体未将少年的前科纪录及有关资料涂销或无故提供时,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金

法规建立后,触法少年的隐私获得保障了吗?

很遗憾,身为实务工作者的我必须回答「这个保护网并非滴水不漏」。101年某法院开办「高中服务学习计划」,让高中生到少年法庭旁听开庭(请见新闻连结 ),违反《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4条、第73条规定不公开审理制度,经舆论砲轰后,主管机关才在伦理规范加强规定工作者执行职务或办理各项活动时,应注意维护儿少隐私、名誉,并避免揭露依法应保护其身分资讯者之资料或其他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讯。

另外,也有媒体过度报导,揭露触法儿少相关背景资讯,他人得按报导内容,猜测或肉搜出孩子,之前我也曾以「暴露司法儿少隐私 谁还给他原来的生活」为题,谈过这类案例。而在实务工作现场,也见过从事司法安置、后续追踪辅导社福单位或辅导高关怀少年的剧团,将辅导的触法儿少端到台面上,让孩子表演、见证或受访陈述过往,或许要强调辅导成效,多会让孩子自述触法行为或收容、感化纪录,这种公开暴露前科的举措,看似违法,当与这些团体、剧团或媒体沟通时,对方却会以已获孩子同意为由予以规避。但这样直接让孩子暴露于公众,而未作任何遮掩其面目或可资被他人辨识身分的作为,除不符辅导伦理外,也违背《少年事件处理法》第1条保障少年健全成长的规范。

当触法儿少陈述过往隐私,阅听者便得借此辨识其身分,便埋下未来遭人爆料的风险。虽《少年事件处理法》有前科涂销的规定,但人的记忆却无法消抹,因为现实世界并没有如电影《MIB星际战警》中的「记忆消除器」可用。

从维护儿少权益角度来看,大人们不只不该鼓励儿少在未保护其面目情形下,公开谈论其前科及非行,更该教导他们自保隐私,尽力杜绝外界猎奇窥探的机会。若要分享辅导成功案例,大人们也该做好保护措施,让孩子在无被辨识身分危险下,分享心路历程,才能避免类似二二八国家纪念馆馆长遭他人爆料的憾事发生。

该如何做,触法儿少的前科才能真正被遗忘?

谈到此,可知现行法规仍有不足,故意公开揭露已涂销少年前科的二二八国家纪念馆前任馆长,因其非属《少年事件处理法》规范之守秘义务者,《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也仅规范媒体及报导者,对于爆料者似乎没有法律可以处理,此节尚待立法者、相关主管机关共同研议解决之道。

在此之前,法院仍应恪遵「不公开审理」、「少年事件保密」、「前科涂销」等规定,并提醒前端的警察、后端的矫正机关,以及协同合作辅导儿少的机关、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切实遵守这些规定。遇有违反者,法院应积极劝告对方,但经提醒仍不改善时,则主动告发,积极维护儿少权益;倘遇职司辅导的机关、机构、团体或个人以少年同意揭露为由,规避保护责任与伦理规范,法院或委托案的主管机关便该评估是否将其列为拒绝往来户,以避免儿少再被揭露隐私。

希望透过本文,提醒行政、立法、司法、民间团体及一般社会大众,触法儿少隐私要靠大家齐心守护,当大家都有保护意识时,才能组成滴水不漏的保护网,让孩子在不受外力爆料攻击隐忧下,健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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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桃园地方法院调查保护室主任调查保护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