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正案三读 翻转虞犯印记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左),少家厅长谢静慧(右),共同主持记者会。
立法院于上周五三读通过了《少年事件处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司法院指出,此次总计异动32条条文,是《少事法》1997年修正公布87条条文以来,最大幅度的修正。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指出,本次修正共有四大重点:废除触法儿童准用《少事法》规定、曝险少年去标签,缩减司法介入事由、建置曝险少年行政辅导先行机制、尊重少年主体权及保障程序权。司法院认为,这将翻转少年虞犯的印记,回归教育、社政体系。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长谢静慧补充,本次修正以促进儿少在教育、社区及福利行政中能受到公平对待,尊重少年主体权及程序基本权为主要方向。她指出,虞犯制度以预防少年犯罪为本旨,是我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但有鉴于虞犯少年并未触法,相同行为在成年人是不受处罚的,因此儿权公约国际审查专家在结论性意见指出,应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规定;因而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长环境、经常往来对象、参与团体、出入场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学或就业等一切情状,判断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长之必要者,以补足少年健全成长所需,作为司法介入的正当性原则,去除身分犯之标签效应。
谢静慧进一步解释,本次修正并依照本院释字第664号解释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确性要求,删除现行规定7类事由中的4类,仅余「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危险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为而尚未触犯刑罚法律」、「有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而为法所不罚之行为」等3类行为,作为辨识曝险少年的行为征兆。
另外谢静慧也提到,本次修法大幅减少司法介入的机会,包含曝险少年在新制实施后将以「行政辅导先行,以司法为后盾」的原则,协助曝险少年不离生活常轨,不受危险环境危害。另外本法修正1年后,7到12岁的儿童如有触法事件,将回归12年国民基本教育及学生辅导机制处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行政机关也给予教育及社政单位1年期间,可以做足充分准备。
▼《少年事件处理法》部分条文修正重点。(图/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