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事法》修正三读通过 逮捕少年犯应注意其身体及名誉

《少年事件处理法》今三读通过,增订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的强制措施程序。(摘自立法院直播)

《少年事件处理法》今三读通过,增订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的强制措施程序,及少年法院得发回或发交司法警察等机关,补足或调查相关证据的规定。

三读条文规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为调查少年触犯刑罚法律的行为,必要时,得使用通知书,通知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现在保护少年之人或其他适当之人到场。

少年若经合法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于必要时,得报请该管少年法院法官核发同行书,强制其到场。

司法院报告指出,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障、释字第664号解释所揭示本法是为维护少年健全自我成长所设置的特殊保护制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少年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本次修法也明定,对少年执行同行、迳行同行、协寻、护送或逮捕时,应注意其身体及名誉;除依少年的身心状况、使用暴力情形、所处环境、年龄或其他事实,认有防止其自伤、伤人、脱逃或严重毁损他人财物之必要,且无其他约 制方法外,不应对少年使用约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