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法草案 新增「少年触犯刑事法律移送少年法院的移送程序」
行政院院会后记者会。(叶书宏摄)
行政院会今(29日)通过《少年事件处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司法院基于《宪法》第8条对人身自由的保障,及释字第664号解释对于少年健全成长的保护意旨,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少年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新增「少年触犯刑事法律移送少年法院的移送程序」有其必要,请法务部积极与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函送内容指出,《少年事件处理法》自民国86年全面修正后,历经5次修正。鉴于本法采全件移送原则(或称少年法院先议权),即不论何人,知有本法第3条第1项第1款之事件(即少年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得向该管少年法院报告;司法警察官、检察官或法院于执行职务时,知有本法第3条第1项第1款之事件者,应移送少年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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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指出,为落实宪法第8条对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释字第664号解释所揭示本法系为维护少年健全自我成长所设置之特殊保护制度,暨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关于少年司法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有关本法第3条第1项第1款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对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强制处分程序,及执行时得否对少年使用约束工具等,即有依少年保护优先原则,因应少年事件之性质,为有别于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设计之必要,爰拟具本修正草案,共增订9条。
一、司法警察(官)得通知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现在保护少年之人或其他适当之人到场接受询问。(修正条文第18条之1)
二、少年经通知无故不到场,得报请少年法院核发同行书,强制其到场。(修正条文第18条之2)
三、得不经通知,迳行报请少年法院核发同行书,强制少年到场之事由。(修正条文第18条之3)
四、有急迫情况,得迳行同行少年到场之要件及程序。(修正条文第18条之4)
五、少年经同行到场或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发现被迳行拘提之人为少年后,应于24小时内护送至少年法院。(修正条文第18条之5)
六、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发现被逮捕之人为少年时,应于二24小时内护送至少年法院。(修正条文第18条之6)
七、刑事诉讼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关于搜索、扣押、人证、鉴定、证据保全及通讯监察等规定之准用。(修正条文第18条之7)
八、对少年执行同行、迳行同行、协寻、护送或逮捕时应注意事项及约束工具之使用。(修正条文第18条之8)
九、少年法院得发回或发交司法警察等机关补足或调查相关证据或其他资料。(修正条文第18条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