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法》修正三读通过 明定停车场应设电动车专用车位

三读条文明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资料照)

立法院今天(15日)三读通过《停车场法》部分条文修正法案,明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且保障孕妇及育有6岁以下儿童者停车位及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

立委认为鉴于我国拟于2040年全面禁售燃油车,届时燃油车将于国内禁售,所以健全国内电动车环境为重要施政目标。近2年国内电动汽车挂牌数增涨184%,显见电动车已成为民众购买汽车之选项,然国内整体环境对电动汽车发展未臻完善,为及早因应电动汽车普及化,政府应超前部署,在公有停车场设置一定比例之充电设施。另外,有鉴于孕妇及育有6岁以下儿童者于专用停车位屡遭占用,但现行对占用违规之业者通报责任却无法源依据,建议有任意停放者,停车场经营业应尽速通报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

三读条文明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汽车驾驶人于公共停车场,应依规划之位置停放车辆,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碍其他车辆行进或停放者,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停车场经营业得迳行将该车辆移置至适当处所。如为占用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孕妇及育有6岁以下儿童者停车位及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者,停车场经营业应通报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