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法修法 设专属电动车位
停车场法修正案
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停车场法》,明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充电专用停车位及设备,将电动车停车位纳入特定使用车位,没有充电插口的车辆不得停放,否则将处驾驶人600元至1,200元罚锾。
这次修法条文新增第27条之1,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车位设置比例、充电设施设置标准、推动辅导、补助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交通部)定之。
同时规定不得占用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孕妇及育有6岁以下儿童者停车位及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否则停车场经营业应通报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
目前停车位有身障车位、妇幼车位,依《停车场法》40条-1规定,若无识别证而停这些车位者,处600元至1,200元罚锾。
电动车认定是车辆上有充电口,幕僚解释,电动车认定除了电动车的专用牌照外,没有电动车牌照,但是有充电口的油电混合车也可以适用。
立委邱臣远指出,根据国发会发布的台湾2050净零碳排政策,目标2030年市售电动车辆要达到30%、2035年要到60%、2040年必须达到100%,目前电动车挂牌牌数不断上升,但政府建置公共充电桩进度太慢,缓不济急、且数量不足,且经常发生非电动车占用充电专用停车格问题,妨碍电动车权利,也降低国人将燃油车汰换成电动车意愿,与2050净零碳排政策背道而驰。
电动车发展是国际趋势和国家政策,近年电动车牌照使用数量上升,因此民众党提案,经朝野立委同意,保障电动车主合理使用充电设备的权利,营造电动车友善环境,增加充电专用停车位来鼓励民众换开电动车,落实节能减碳的环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