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车位禁放脚踏车?专家:恐构成违法行为
▲汽车停车位能否停放机车、脚踏车或放置杂物?专家表示,恐构成违法行为。(图/崔妈妈基金会提供)记者叶佳华/台北报导
汽车停车位使用争议经常发生,不少民众也曾疑惑,汽车停车位能否停放机车、脚踏车或放置杂物?对此,专家表示,此举可能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多项条款发生抵触,恐构成违法行为。
崔妈妈法律义工律师涂予彣指出,住户普遍有错误的观念,认为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属于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可以自由使用、收益,管委会或其他人都无权干涉,但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住户应依使用执照所载用途及规约使用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不得擅自变更。
台湾物业管理学会副秘书长郭纪子也说明,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住户不得于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停车场顾名思义主要用途在于停放车辆,且停车空间可能为防空避难空间,因此堆放杂物、脚踏车即违反规定。」
郭纪子强调,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住户对共用部分之使用应依其设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为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只是约定事项得在不违反条例及建筑法令规定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基础下,才可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住户若违反上述规定,管委会应制止或按规约处理,经制止住户仍不遵从,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主管机关得依第四十九条规定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
郭纪子也提醒,对于停车位上的物品,因属私人所有,管委会不应以委员会决议亲自或请管理人员擅自清除或丢弃,如此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衍生不必要的法律争讼,因此建议管委会或管理负责人,尽可能先进行「口头劝导」及「书面制止」(发存证信函或劝导文件签收纪录等),以维护社区邻里和谐,若经制止而不遵从,可报请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接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