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法通过! 这些场所需保2%汽车停车位、设亲子厕所
▲立院通过友善亲子设施规定,未来特定场所应设置亲子厕所盥洗室。(图/东森新闻)记者赵于婷/台北报导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儿少法)修正草案,增订相关友善亲子设施规定,包括特定公共场所附设公共停车场,应保2%汽车停车位供孕妇及育有6岁以下儿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场所应设置适合6岁以下儿童及其照顾者共同使用的亲子厕所盥洗室,并针对违反者订有罚则。卫福部表示,考量孕妇或育儿家长出门停车的方便性,增订儿少法第33条之1,规定「提供民众服务的政府机关(构)及公营事业、铁路车站、航空站、捷运交会转运站、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1万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货公司或量贩店、设有儿科病房或产科病房的区域级以上医院及观光游乐业园区」等场所附设的公共停车场,应保2%亲子停车位。并授权由中央交通主管机关会商建设、工务、消防主管机关订定相关办法,违反者自公布后3年开罚。 此外,为利家长携子女出门,增订儿少法第33条之2,规定上述场所及其总楼地板面积达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机关(构)、公营事业都应设置适合6岁以下儿童及其照顾者共同使用的亲子厕所盥洗室。但考量设置亲子厕所盥洗室需一定时间,明定本条规定自公布后2年施行,公布后5年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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