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法修正三读 收养、出养从严
立法院院会11日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规定父母收、出养孩童,必须经过政府认可机构媒合,法院认可收养前,可以要求收养人做精神鉴定。另外,为了避免发生电影《不能没有你》的情形,新增主管机关应会同户政、移民机关,协助没有户籍、国籍、或没有取得居留儿少,依法办理户籍登记、归化或居留等。
法案明定,从事收出养媒合服务,必须是政府许可的财团法人、公私立儿童及少年安置、教养机构,如未经许可,可处6万到30万元罚锾;非营利组织可以向收养人收取服务费用。
父母拟出养时,须委托国内媒合服务者,但出养给旁系血亲(在6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5亲等以内),或夫妻一方收养他方子女,则不受此限。媒合服务者接受委托后,应先访视调查,做成评估报告,出养以国内收养人优先。
法院认可儿少收养前,可以命收养人接受亲职准备教育课程、精神鉴定、药、酒瘾检测等,相关规定在法案公布后6个月施行。
另外,村里干事在执行业务时,如果得知儿少有施打毒品、被虐待、遗弃、或在声色场所担任侍应,应在24小时内向县市政府通报。如果医事人员、社工、教育人员、警察、村里干事没有即时通报,将被处以6000元到3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