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位荣/我有被遗忘的权利吗?能不能,忘了我是谁?
▲ GOOGLE搜寻引擎可随时搜到任何人的过往资料。(图/达志/示意图)
我能被遗忘吗?在网路与数位科技的时代,随时随地,只要输入关键字,你的祖宗八代,过往一切,都可以查得清清楚楚。我能够拒绝被人看透吗?能不能忘了我是谁?遗忘,可以成为一个基本权利吗?网路,犹如「楚门的世界」,每个人的资讯被隐藏在摄影机镜头下,无法被遗忘。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近年在欧美热烈讨论,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本月中旬就「被遗忘权」做出两案的判决,案情大致是二个商人以「被遗忘权」要求谷歌google删除他们过往的犯罪纪录,遭google拒绝,二人分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其中一案google败诉,必须在网路上移除这个人的犯罪资料。英国法院判决出炉后,受到各方关注,重点多在「我可不可以要求google删掉以前的资料或报导?」
先讲讲案情内容,这二个提告的商人,一个是曾在20多年前做假帐,遭判刑4年,入狱服刑完毕;另一个是多年前窃听他人通讯内容,被判刑6月,入狱服刑完毕。二人都已为过去所犯错误付出代价,但google搜寻引擎仍可轻易搜到他们过往的事迹与犯罪内容。
搜寻纪录影响了他们现在的生活与工作,就算他们重新做人,努力贡献社会和家庭,google上的纪录仍旧如影随形,外人总是带着有色眼光看待他们,二人分别提告,主张拥有「被遗忘权」,要求google移除掉他们过往的犯罪纪录与资料。
伦敦法院认定,被判刑6月的原告,对过去犯罪有明显的悔悟,而他窃听的资讯与其未来工作没有关联,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会再犯,因此判他胜诉,google必须清除他过往的犯罪资料;至于另一位作假帐的原告,法官认为他没有悔悟之心,言词闪烁,未来仍可能再犯,且他还在业界,google上留有他的犯罪纪录与报导,可降低他人受害的可能性,判他败诉,google不须移除他的犯罪纪录内容。
伦敦法院判决的意义,在于认定网路世代被遗忘权是存在的,但这个权利并非无限扩张,而是要与公益取得平衡。
台湾是成文法国家,目前没有「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许多人面临如同英国这二名商人的情况,过去不实或不堪的纪录,永久留存在网路上,让人想忘也忘不了,深深烙印。
二年多前,职棒米迪亚暴龙执行长「施建新」(现已改名)碰到同样的状况,他勇敢提告。案情大约是2008年间,自由时报不实报导施「买球队打假球」,但法院调查后判决施建新无罪确定,然而,即使施建新是清白的,但只要上google打「施建新」关键字,仍然可以搜寻到不计其数转载该报导的网页,施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拥有「被遗忘权」,控告台湾google公司和美国google公司,要求移除「施建新假球」的关键字。
但法院最后认定,负责管理google搜寻引擎的是「美国Google Inc .公司」,并非「台湾Google公司」,而施建新也没有办法举证证明「台湾Google公司」有管理维护搜寻引擎的权能,因此判决施建新败诉。显然的,台湾的法院并没有实质探究施建新是否享有「被遗忘权」,或是google搜寻结果有没有侵害施建新的权利。
▲脸书创办人暨执行长祖克柏(Mark Zuckerberg)为脸书资讯外泄到美国国会作证。(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网路世代,电脑、手机里的每一个数据、字句、照片,都构成一个人隐私的血肉,我们的资料无所不在,不断地被病毒式地纪录、传阅、转载、复制、再转贴,我们徘徊于过去与未来之间,成为上传自己资料的囚徒,而看不到的网路影舞者追踪纪录我们所有的资讯及喜好,甚至借此获取商业利益,脸书创办人祖克柏才到美国国会听证,即是证明。
搜寻引擎不设限地公开他人隐私与过往资料,我们有说「不」的权利吗?可以要求「被遗忘」吗?欧盟已于2014年立法保护欧洲公民享有「被遗忘权」,欧洲公民可以要求网路平台删除自己过往资讯,而网路平台业者亦可衡量公益而拒绝。网路无远弗届,主管业务的NCC和法务部等政策执掌者,快点追上世界法律思潮吧。
●苏位荣,ETtoday主笔室副总编辑,资深司法记者,热爱司法与新闻,深信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公平正义,更多是来自于人民的信赖。以上为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