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谈少年司法的司法安置

▲对于少年安置,从1997年至今法院已累积相当经验值,应能更准确选择少年安置机构,但安置机构引发的事故仍续传出,问题还是出在机构难觅的老问题。(图/视觉中国CFP)

1997年是少年司法的重要关键年,那年新竹少年监狱发生暴动,立法院完成「少年矫正学校设置教育实施通则」三读程序,促成矫正学校的成立,《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事法》)也进行大幅度的修正,处遇更为多元,其中最大亮点便是增加「安置辅导处分,自此法院得裁定将触法儿少交付机构安置,跨界直接使用福利安置机构资源。

当时福利法规已有儿少安置服务措施,《少事法》为何再重叠设计类似处分?这与早年社政有「进入司法儿少,应由司法处理,无须再由社福提供服务」的思维有关,为维护这些因触法行为而被社福体制排斥的儿少争取被安置照顾权利,有识者不得不推动修法,让司法得以直接裁定安置儿少。

新制上路,初期十分混乱,机构谁找、钱谁付、法院与机构如何分工、少年保护官角色为何?社政不太买帐,未因法院下裁定,而同意接手后续执行及付费事宜,司法安置仍由没有经验的少年司法自行处理,法院只能从案例中慢慢摸索学习。其中「找机构」最让同仁困扰,触法少年问题重重,愿意接纳的机构本就不多,且安置并非司法的专业,司法也不是社政主管机关,能查询的资讯有限,遇到有需要安置的个案时,调查官便到处打电话询问各机构,当机构回应有床位,并愿意接纳少年时,感激都来不及,根本不会在意法规与设施标准。但交付安置后,不稳当的选择,定会出事,数年下来历经一些变故与挫折,法院逐渐调整,也发展出择选机构的标准与模式。

行政监督上,司法院订定法院遴选安置辅导机构要点,规定须有政府许可立案、评鉴达乙等以上的安置机构才可入选;要求法院须按月上网回报安置个案资讯,让司法院能掌握全国安置数据及使用机构情形,另也编列相关补助款项,让法院或与法院合作的机构申请,例如被安置儿少就学、配眼镜、心理咨商费用,或机构办理活动及购买设备的费用等,用补助经费来吸引、增强机构收受触法儿少的意愿

在案件实务操作上,每当调查官经审前调查发现个案有安置需求时,会先从卫生福利部公布评鉴结果中选出优等或甲等的机构,再询问有合作经验的同事,或请教该辖区法院、社会局,透过口碑,先行过滤,接着再询问机构床位空缺、说明个案经历与背景,遇机构想与少年面谈时,则有机构派员到访或派车送少年到机构两方式,由机构向少年说明规定,观察并确认少年被安置意愿,事后再开会讨论接纳少年与否。调查官若在安置前参访机构,则会注意设施动线死角、工作人力性别,以及收置孩子年龄层,再索取规范守则,以便与少年讨论能否遵循,另为了解教育与发展机会,也会询问机构与学校关系,及附近交通与就业市场等,以作为少年、机构媒合与否的评估参考。

当机构确定接纳时,法院会协助少年体检、发文通知教育及社政当局,做转换环境前的准备。送少年入住当天,会与机构进行交接,严谨的机构还会逐件清点、记录少年行李与身上物品,并帮忙保管不得自由使用的物件。

安置后,法院会不定期派员探视,除观察少年生活空间外,并与少年及机构人员分别会谈,因少年总会惹出些许事端,借由访视及事件处理,也能进一步了解机构的社工、生活辅导员观念与态度。例如:与少年的互动与身体界线、得否容许少年有个人隐私及情欲处理的空间、是否允许少年与外界同侪来往及管理措施、是否会隐瞒讯息不告知或不通报、愿不愿给少年犯错的宽容、协助少年与家人联系情形等等,透过实际合作,法院能更深入的认识机构,选择判断也会更精准。

多年运行下,法院与许多机构合作,借由执行及观察个案安置后发展,更了解各机构的特质与能力照理累积相当经验值后,法院应能准确选择机构,但安置机构引发的事故仍续有传出,为何如此?

归根究柢,还是机构难觅的老问题。从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设置标准规定来看,触法少年多属「不适宜在家庭内教养」、「有严重偏差行为,经其父母、照顾者尽力矫正而无效果」等类型,被视为不易照顾与约束的「难置儿」,为能妥善照顾他们,政府便规定收「难置儿」的机构应雇用更多的专业人力,靠政府补助及募款生存的民间机构无力负担高人力成本,然政府也未自设公办公营机构接纳「难置儿」。当他们触法,法院认为应裁定安置时,民间机构自忖人力不足、无力负荷,而予拒绝,在没有其他选择下,法院无奈,只能降低标准向零拒绝机构求助。

当坚持标准与完成安置,无法两全时,该如何取舍?「视个案决定」是所有实务工作者会给的答案,但从近期南投或苗栗机构案例来看,当机构人力与能力不足时,实难避免管理疏漏或监督死角,亦难防儿少彼此间的霸凌或性侵行为,长期处于高压工作环境的第一线人员,也有因情绪失控,引发憾事的可能。

为完成安置而放弃对标准的坚持,是种冒险,问题是谁有资格去为儿少决定要不要去冒险?司法安置看似福利服务,实质却是「强制处分」,少年多在「不配合就送感化」的压力下,接受法院处遇,对这类「非志愿个案」,法院是否有降标选择的空间?或须坚持只提供合法、妥适的机构?这个问题值得少年司法深自省思。

近年民间机构因工作人员劳权、经营成本等问题,营运困境更为险峻,部分优质机构已选择退场,安置机构将更难找。所有实务工作者未来都可能面对无法两全而难以取舍的境况,这难解的问题,在遇到实际个案前,笔者自身都无法预想与判断,只能期待每位工作者都能从以人为本的角度,适度尊重案主自决能力,思索如何趋近个案较佳利益,至少,让陪伴儿少成长的替代式家庭,安全无虞。(本文转载自反性别暴力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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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基隆地方法院调查保护室主任调查保护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