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少事法修正】司法与行政携手拉孩子一把

▲不论是触法或濒临触法危险的孩子司法行政部门应共同维护适于儿少健全自我成长的环境,让他们安心长大。(图/视觉中国)

在行政部门的不同意见声浪中,《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事法》)在李丽芬段宜康周春米、钟孔炤、尤美女、刘世芳吴玉琴管碧玲、洪慈庸、郑运鹏立法委员坚守下,于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完成审查,5月31日更在院会顺利完成三读。其中最让人挂心的触法儿童及虞犯少年,几经折冲与协调,终获得相当幅度的修正与变革。

触法儿童部分,不再适用《少事法》规定处理,于新修法公布一年、行政部门做好接手措施后,改由教育社福系统主责,以辅导替代司法处遇,以行政资源挹注儿童家庭,以健全家庭功能、教育辅导方式协助这些小朋友

虞犯少年部分,首先,去除虞「犯」的标签,改称为「曝险少年」(Risk Exposure Teenage),以少年曝露于触法边缘危险程度,以及如何维护其健全成长权为评估重点;其次,缩减列管行为态样,从旧有7款删修,剩余「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危险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为而尚未触犯刑罚法律」、「有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而为法所不罚之行为」等3款,大法官第664号解释案关注的逃学、逃家行为,自此不再被视为「犯」行。

最后,引入「行政先行」机制,为让行政部门准备配套措施,设定日出条款,须再等四年多,民国112年7月1日起由少年辅导委员会结合福利、教育、心理等资源,先行对曝险少年辅导;另为避免行政辅导无效继续曝险,再设计行政请求法院介入处理的「后送司法制度」,透过先行政后司法的结合,跨部门协力辅导曝险少年。

这次《少事法》修正算是还给孩子们公道,正视他们在成长过程面临的社会风险,以社区、行政资源补齐漏洞;立法委员透过修法告诉司法及行政部门一件事,不论是触犯法律或濒临触法而身处危险的孩子,都是台湾的珍宝,各部门应不分彼此,共同维护适于儿少健全自我成长的环境,让他们安心长大。

过往,当孩子有触法或虞犯行为时,行政部门多认无需介入提供协助,导致欠缺全程面对这类型孩子的工作经验,故当修法会议结束后,我便接到几位社工、少年辅导委员会朋友焦虑询问修法细节的电话,担忧之情,溢于言表。

他们的担心与部分网友指称黑道将吸收、利用儿童犯罪等情绪留言不同,由于社工朋友多少都有与这些孩子打交道的经验,深知孩子们会触法或处在触法边缘,多半肇因于功能不全的家庭、家长或学校,即便是结构完整的家庭,家长的养育管教方式,也可能造成孩子的叛逆与抗拒。

小小孩会以哭泣、闹脾气来表达他的反弹与不满,大一点的孩子会以暂时跑开或放空来躲避,随着年龄增长,行动能力及自主意识越来越强,在外逗留时,浑然天成的生存能力便开始发挥,他会熟悉环境,透过交友来经营人脉关系,他会观察仿效他人行为,借由亲身力行,再从失败中调整,就像人工智慧般,他会快速学习进化,最终定型。这过程若接触的都是犯罪或不良人士,如《星际大战》中代表黑暗面的「西斯大帝」般,倘若没有任何正向人士介入协助、扭转引导,那么孩子最终会被引诱进入黑暗的原力世界,而难回头。

因为深知这个循环定律,社工朋友担心在没有司法强制力下,这些非志愿个案连理都不会理他们。当追不到孩子时,怎么提供服务与辅导?更遑论要如何把他们从黑暗边缘拉回光明世界。

对于社工朋友们的忧虑,我的建议是:及早介入、长期陪伴

面对新修法,行政部门不该再以切割式的角度去设计配套,不能简单的将触法儿童切给教育、曝险少年切给少年辅导委员会,而是通盘检视散落于各行政系统的儿少、家庭服务方案,将性质雷同者整合,设计出连贯性的家庭处遇及个案管理机制,当家庭、孩子有初期行为征兆时,就该关注;一旦介入,就不要轻易结案,必须陪伴于家庭与孩子身边,建立信任关系,并因应各种变化导入适切资源,提供各式服务,直到家庭长出自处应变的能力,才可以退场。而这个过程中,各部门须协力合作,即便后送司法时,两者仍须持续进行。

其次,为了传承经验,也建议台北、新北桃园、台中、高雄等辅导人力较宽裕的少年辅导委员会主动洽接法院,利用《少事法》第50条第4项、第51条第3项交适当之人或团体协助执行处分的规定,在少年保护官指导下,参与辅导司法少年的工作,借此认识孩子样态、吸收保护官工作经验,以作为未来制度规划的参考。

民国86年《少事法》修正已朝向保护优先主义,揭示保障少年健全成长的目标;此次修法,更以《儿童权利公约》为基础,使国家对儿少的特别保护义务,再迈进一步。面对此一新局势,司法、行政部门应通力合作,完善转衔,不漏接每个孩子的未来,就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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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桃园地方法院调查保护室主任调查保护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